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快速贖回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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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快速贖回服務協議

 

本協議是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信理財”)與投資者(以下簡稱“您”或“投資者”)就您通過建信理財委託的代銷機構的銷售渠道申請理財産品快速贖回業務所訂立的有效協議。投資者發起快速贖回業務前,請仔細閱讀以下條款,如您不同意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或者無法準確理解建信理財對條款的解釋,請不要進行後續操作。投資者通過點擊頁面確認、提交本協議項下的快速贖回申請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與建信理財已達成協定並知悉、理解和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約定內容。

第一條 本協議所稱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快速贖回業務(以下簡稱為“快速贖回”、“快贖”或“快速贖回服務”)是指已通過代銷機構的銷售渠道購買以建信理財為管理人的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的投資者,在業務開放時間內,通過代銷機構的銷售渠道,申請將所持有的建信理財管理的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的份額快速贖回。投資者提交快速贖回申請,即視為投資者同意將申請快速贖回的理財産品份額過戶給提供快速贖回墊資服務的第三方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墊資方”),以獲得墊資方墊付的款項,由墊資方在當日向投資者墊支投資者快速贖回的份額對應的款項,快速贖回對應的理財産品份額將過戶給墊資方並由建信理財進行後續贖回處理,對應的贖回款項(含本金及損益)歸墊資方所有。

第二條 本協議適用的理財産品範圍由建信理財確定並公告。

第三條 免責條款

各方特別約定,建信理財對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導致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請投資者仔細閱讀:

1快速贖回業務是建信理財為提高投資者贖回效率,而供投資者選擇的一項服務,快速贖回服務非法定義務,快贖有條件,依約可暫停、可終止,建信理財有權在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單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

2、如遇到以下任一情況,建信理財或代銷機構有權暫停或終止該業務,建信理財及代銷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1)建信理財、代銷機構、墊資方等相關機構出現通訊故障、系統維護、升級或其他故障情形;

(2)墊資方出於自身流動性管理的需要或者因理財産品贖回異常、金融市場異常、未足額收到墊資款項、金融危機或其他任何原因需暫停或終止提供快速贖回服務的情形;

(3)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4)快速贖回申請總額超過墊資方墊資資金總額;

(5)建信理財有合理理由認為需要暫停或終止提供快速贖回服務的情形;

(6)法律、法規或相關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3、建信理財確認投資者提交的快速贖回申請符合條件的,于當天通過代銷機構銷售系統給投資者撥付快速贖回款項時,不保證快速贖回款項實時到賬,敬請投資者及時關注款項到賬情況。由於支付清算機構、代銷機構或建信理財暫停服務或系統故障等技術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或建信理財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款項未及時到賬,由此造成投資者資金使用的延誤或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建信理財不承擔任何責任。

4如因投資者用於接收款項的銀行卡賬戶已銷戶、賬戶狀態不正常(挂失、凍結等)、卡號變更、在代銷機構預留姓名或卡號錯誤等原因,導致快速贖回款項及歷史未結轉收益無法按期向投資者劃付、劃付失敗或快速贖回業務無法進行的,建信理財、代銷機構和墊資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特別提示

1建信理財根據法律法規、建信理財與墊資方簽署的合作協議、《産品説明書》及本協議約定的方式履行理財份額快速過戶、贖回受理及理財收益劃付的職責,代銷機構根據法律法規、代銷協議履行相關義務,建信理財、代銷機構和墊資方不就快速贖回申請是否成功執行做出任何保證。

2、投資者同意建信理財有權為快速贖回服務之目的,向墊資方提供快速贖回服務所需的投資者的收款賬戶戶名、金額、理財産品種類和份額等投資者資訊。投資者保證在任何情況下根據産品管理人、墊資方要求所填寫的資訊(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卡賬戶資訊)真實、準確和有效,如有變化,投資者應及時更新相關資料。因投資者未能及時變更有關資料所導致的後果和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者須承擔因提供不真實、不完整、有誤或無效資訊而可能導致的一切法律後果和責任,包括對建信理財、墊資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如果出現建信理財、代銷機構、墊資方或相關金融機構、支付清算機構的系統故障、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導致快速贖回申請失敗情形時,投資者可以稍後再次發起快速贖回或選擇普通贖回。

4、投資者應確保擁有足額、有效且處於可贖回狀態的理財産品份額,並且理財産品份額快速贖回成功前後不對該份額設定質權等權利負擔,否則因此給建信理財和墊資方造成的損失,投資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投資者提交的快速贖回申請不可撤銷。

6、如因出現極端市場風險導致産品虧損等情形,造成墊資方在支付墊資的快速贖回款項後無法及時足額收到快速贖回款項及收益的,投資者應承擔對墊資方的賠償責任,建信理財協助墊資方向投資者進行追償。

7、因網路故障、系統故障、計算差錯、重復發送等原因導致投資者重復或額外收到快速贖回款項的,投資者應配合建信理財或墊資方要求及時足額劃回多劃付的款項。

8投資者發起快速贖回,即表示同意接受墊資方提供的快速贖回墊資服務,並充分、有效、不可撤銷的同意建信理財收到投資者的快速贖回申請後,將理財份額過戶至墊資方,並將該快速贖回份額自D日(含當日)起的理財收益讓渡給墊資方,相應的贖回款項清算給墊資方。

9、投資者在使用快速贖回服務時,其獲得的快贖款項不包括申請快速贖回的理財份額在D日前的歷史未結轉收益,亦不包括D日收益,對於快贖份額在D日前(不含當日)的未分配收益,建信理財將根據相應理財産品的《産品説明書》中相關約定進行支付。自建信理財收到投資者的快速贖回申請起,贖回份額從投資者過戶至墊資方。本協議下,D日指投資者提交快速贖回申請的自然日。D+n日指D日後的第n個工作日。

10投資者申請快速贖回,贖回份額需為 0.01 份或 0.01 份的整數倍。投資者可選擇全額或部分贖回,部分贖回後投資者持有理財産品份額的實時餘額不得低於該理財産品的最低持有份額,否則,建信理財有權強制要求投資者予以全部快速贖回或不予受理投資者該筆快速贖回申請,投資者可繼續選擇普通贖回。

11投資者申請快速贖回服務的理財産品可能發生本金虧損或者收益為零的情況,在此情形下,截至D日前一個自然日(含當日)發生的虧損由投資者承擔。

12除非發生本協議約定的情形,投資者快速贖回將於D日獲得快贖款項,快速贖回理財份額對應的D日起(含當日)收益將全部歸屬提供墊資方,因此投資者在使用快速贖回服務時所獲得全部款項將可能少於普通贖回獲得的全部款項。

第五條 建信理財將根據監管要求以及出於風險管理的需求,對投資者快速贖回的單筆金額設置上下限、對單個投資者持有的單只産品單日快速贖回累計金額設定上限(具體以系統設定為準)。建信理財有權在監管要求的範圍內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調整上述金額上下限,如果建信理財進行相關調整的,將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代銷機構官方網站予以公告,調整後的限額以屆時提前公告的資訊為準,請投資者關注相關公告並妥善做好資金安排。

第六條 建信理財對快速贖回業務暫不收取手續費,但保留提前公告後向投資者收取手續費用及調整收費標準的權利,具體以建信理財屆時提前公告的資訊為準。如投資者不同意建信理財收取手續費或者調整手續費標準,應停止使用快速贖回服務;建信理財設立或者調整手續費標準後繼續使用快速贖回服務的,視為投資者同意建信理財設立手續費或者調整手續費標準。

第七條 因投資者的原因或者是因非建信理財或者墊資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權機關要求凍結、扣劃本次被確認的贖回份額,導致本次被確認的贖回份額未能過戶至墊資方名下,或導致墊資方未能獲得贖回份額對應的贖回款、收益或由於其他原因導致您不能及時歸還墊資方已墊支的快贖款項、收益等情況,建信理財不承擔任何責任,投資者應承擔向墊資方償還墊支款及相應損失的責任,建信理財有權協助墊資機構進行追償、要求投資者返還快贖款項。

第八條 本協議未作特別解釋的名詞術語具有與所涉具體的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産品説明書》、《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理財産品投資者權益須知》(下稱“《投資者權益須知》”)及《建設銀行代銷理財産品銷售協議書》(下稱“《代銷協議書》”)等相關文件中相同的含義,如果本協議相關名詞及術語的釋義與上述文件中的釋義不一致的,在本協議項下的業務以本協議約定的釋義為準。

第九條 本協議自投資者確認或投資者提交快速贖回申請時生效,如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以其他方式接受本協議,視同確認生效。

第十條 在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發生變化,建信理財有權單方對本協議中直接與其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建信理財進行修訂的,將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代銷機構官方網站發佈相關資訊公告通知投資者。修訂後的協議對投資者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一條 建信理財就快速贖回相關操作要同時遵循本協議及所涉具體的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産品説明書》、《投資者權益須知》及《代銷協議書》等相關文件約定,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應按照所涉具體的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産品説明書》、《投資者權益須知》及《代銷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執行。相應産品《産品説明書》、《投資者權益須知》及《代銷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和本協議構成投資者和建信理財在快速贖回事宜方面的完整約定,《産品説明書》、《投資者權益須知》及《代銷協議書》如果發生任何修訂或者補充的,本協議項下的相關操作也隨之調整。

第十二條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法律),因履行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協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建信理財所在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投資者已完全理解並接受上述條款的約束,且就上述條款中增加投資者義務、限制投資者權利或者建信理財單方面擁有某些權利或減免建信理財義務的相關內容,建信理財已進行相關提示説明,投資者無異議。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未作約定的,以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及建信理財相關業務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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