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列表

  1. “留學慧”分期業務可受理的留學國家(地區)範圍是什麼?

答:

 

留學國家(地區)

亞洲

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台灣、南韓、新加坡、日本

歐洲

德國、法國、英國、荷蘭、義大利、瑞典、芬蘭、挪威、丹麥、瑞士、奧地利、比利時、愛爾蘭、葡萄牙、西班牙、希臘

北美洲

美國、加拿大

澳洲

澳大利亞、紐西蘭

  1. “留學慧”分期業務有什麼亮點呢?

答:

專享額度  最高可達80萬,不佔用信用卡固定額度;

優惠費率  0利息,可享超低費率優惠;

手續簡便  免抵押、免擔保;

輕鬆理財  緩解資金壓力、增加留學預算。

  1. 申請“留學慧”分期業務需要哪些申請材料?

答:

(一)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留學學生有效身份證件;

(三)申請人與留學學生的關係證明(如戶口簿、出生證明、監護人證明、公證書等);

(四)留學證明

新入學學生:提供境外學校或授權機構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接收函等;

已在讀學生:提供境外學校的有效學生證、在校證明等;

(五)境外學校或授權機構出具的尚在繳費期限內的學費清單、繳費通知書、選課單等學費證明材料;

(六)申請人工作及收入財力等證明;

(七)龍卡信用卡(有卡客戶遞交,無卡客戶同時辦理龍卡信用卡);

(八)《龍卡信用卡留學分期業務申請表》。

如業務申請時留學學生不在境內,須提供留學證明、學費清單及留學必要的外語語言考試成績單等已出國留學證明材料的彩色電子檔和複印件。

如果還沒有龍卡信用卡也沒關係!申請人可在申請留學慧分期業務的同時,向建行受理人員申請龍卡信用卡,我行會根據客戶的綜合資信情況評估您的龍卡信用卡辦理資格及額度。

  1. “留學慧”分期業務開辦地區有哪些?

答:

目前,全國地區均可申請“留學慧”分期業務。

  1. “留學慧”分期業務可以申請提前還款嗎,手續費如何收取?

答:

可以提前還款,您可以致電我行400-820-0008服電話申請提前終止。若提前終止且不再申請重新分期,須一次性支付剩餘本金,並按已入賬期數承擔相應手續費,即對於申請人採用手續費一次性支付方式的,中國建設銀行退還申請人剩餘未入賬期數對應的手續費,對於申請人採用手續費分期支付方式的,中國建設銀行不再收取申請人剩餘未入賬期數對應的手續費。

  1. 月分期還款金額如何計算?

答:

1)手續費採用一次性收取方式
月分期還款金額=持卡人手續費+分期金額/期數;
第二個月起每月還款金額=分期金額/期數。
2)手續費採用分期收取方式
月分期還款金額=持卡人月手續費+分期金額/期數。

  1. 手續費怎麼收取?

答:

關於手續費是採取一次性收取或是分期收取的方式,具體請向我行網點諮詢。
1)採用一次性收取方式
持卡人手續費金額=實際分期付款金額持卡人手續費率,手續費在完成交易後的首個帳單日一次性入賬,並全額記入信用卡最低還款額。
2)採用分期收取方式
持卡人每期應還手續費金額=實際分期付款金額持卡人月手續費率,手續費將根據交易期數,自完成交易後的首個帳單日起按月入賬,並全額計入信用卡最低還款額。

  1. 辦理“留學慧”分期業務後如何還款,如何對賬?

答:

每月還款金額均計入您的對帳單,您只需按對帳單列示金額還款即可,還款方式與一般消費還款相同。我行每月定期將為您寄送對帳單,如果您在帳單日過後1015日內未收到對帳單,還可通過我行網銀、手機銀行或微信等自助渠道查詢。

  1. 是否每個龍卡信用卡持卡人都可以申請辦理,額度一般是多少?

答:

非商務卡、學生卡、附屬卡和擔保辦卡的龍卡信用卡持卡人都可以申請辦理,中國建設銀行將根據持卡人的信用記錄和消費行為,決定審批是否通過及審批通過金額。

  1. 有哪些申請渠道?

答:

您可在我行指定網點、財富管理中心、私人銀行、海外金融服務中心、合作機構等處向我行工作人員遞交申請材料。

  1. 申請流程是怎樣的?

答:

(一)客戶向我行工作人員遞交申請材料;
(二)客戶在收到審批通過的通知後,可多次向我行工作人員提交相關材料進行請款支用;
(三)客戶收到調額通知短信後,持本人龍卡信用卡至我行指定網點通過專用POS機刷卡,並在簽購單上簽名確認完成分期交易;
(四)經辦機構為客戶辦理購匯及匯款業務;
(五)客戶每月按信用卡對帳單列示金額還款。

  1. 我暫時沒有龍卡信用卡,可否申請辦理龍卡“留學慧”分期業務?

答:

您可同時申請辦理龍卡信用卡(商務卡、學生卡、附屬卡和擔保辦卡除外)和龍卡留學慧分期付款業務。我行將根據您的資信情況,決定卡片申請及分期業務是否審批通過。

  1. “留學慧”分期業務在請款方面有什麼特點?

答:

在額度授信有效期(三年)內,申請人可多次向我行工作人員提交相關材料進行請款支用,支用用於支付學費的,支用上限為學費證明列示金額,且距前次同目的請款支用時間原則上不短于三個月;支用用於支付生活費的,支用上限為留學所在地一年生活費標準,且距前次同目的請款支用時間原則上不短于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