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可以為任何人購買人身保險嗎?
發佈時間:2016-01-15

理論上説,任何人都可以投保,但並不是人人都可以為他人買保險,到底可以為哪些人買保險呢?這就涉及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確定問題。《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撫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其財産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具有保險利益。”根據該條規定,一般來説,人身保險的投保範圍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員、近親屬,主要是指與自己有一定婚姻或血緣關係的親屬,也就是説自己對符合上述法定條件的家庭成員和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這些人投保人身保險。同時,除這些人以外,要為其投保的,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才對其具有保險利益。

法律之所以要對人身保險的投保範圍做出這種限定,是出於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如允許對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進行投保,就有可能發生投保人為獲得保險金而不惜傷害被保險人生命和身體的情形。根據2009228號修訂的《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除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列印]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