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可以讓人代簽嗎?
發佈時間:2016-01-17

凡是按照《保險法》規定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後投保人才能為其訂立或變更保險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必須有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若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投保人、被保險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不能簽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簽字。

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在簽名事項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無論關係多麼親密,即使是夫妻以及家人之間,也不可代簽名。如前所述,代簽名保單涉及保險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的問題,對保險的效力産生著重要影響,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得不到賠付。因此,購買保險時投保人、被保險每人平均應親筆簽名,未經授權,不要讓任何人代簽名。

2.如確需委託他人代理簽名的,應出具書面的委託授權書。授權書除寫明代理簽名事項外,對投保的保險公司、險種、保險金額等事項應明確載明。如投保的險種中含有死亡責任,被保險人應特別説明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寫明保險金額。

3.涉及保險公司詢問事項時,由於極易引起是否告知的爭議,因而簽名應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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