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猶豫期是如何規定的?
發佈時間:2016-01-17

“猶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後10天(銀行保險渠道為15天)內,如不同意保險合同內容,可將合同退還保險人並申請撤消。在此期間,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請,撤消合同並退還己收全部保費。該10天(銀行保險渠道為15天)即通常所説的“猶豫期”。猶豫期內退保,必須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如果因為特殊情況無法及時接收保單,最好提前通知保險公司。其次,收到保險單後,一定要親自填寫保單回執,並註明日期。因為保險公司對猶豫期的認定,是以回執日期為起始日進行計算的。再次,投保人必須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對自己還不夠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內容,要及時向代理人詢問。最後,收到保單正本後應認真閱讀保險責任、繳費方式、保險賠償或給付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對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給予經濟補償的行為。辦法、責任免除等重要條款,如發現保單條款規定與保險計劃書或行銷員口頭陳述不符,或者經冷靜考慮認為自己投保的險種、期限、費率等不合適,則應儘快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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