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是解除保險合同的形式之一,是投保人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一般情況下,投保人不宜輕易退保,因為退保會帶來很多不利影響。
1、經濟上蒙受損失。按《保險法》規定,已交滿兩年以上保險費的,退保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滿兩年保險費的,退保時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所交剩餘保險費。退保越早,保戶得到的退保金越少,特別是在未交滿兩年保險費的情況下,退保金更少。
2、再投保時交費標準往往會提高。一般來説,投保同一種險種,被保險人的年齡越大,交費標準越高。如果退保後重新投保,便會因年齡的增長而多交保險費。
3、退保後,原有保障隨之喪失,原本享有的保險權益因此失去,個人及家庭將重新回到面臨風險損失的狀態。
4、重新投保時的保險權益可能受到某些限制。若退保後重新投保長期性人壽保險,其保險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身故、疾病致殘或自殺的保險責任免除期將重新計算。若保戶在責任免除期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5、重新投保時可能會被拒保。某些人壽保險條款,以被保險人身體健康且不超過規定年齡為條件。保戶退保後再投保,可能會因身體狀況的變化或超過規定的年齡而被拒保,從而失去獲得保險保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