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用卡計息規則的問答
發佈時間:2017-04-08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及我行報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章程》的規定,龍卡信用卡利息計算規則已通過我行官網、營業網點、網上銀行等渠道予以充分和明確告知,並可通過我行客服電話渠道進行人工諮詢。針對我行日常受理的信用卡客戶諮詢問題,相關問答如下:

1.客戶未能在信用卡到期還款日前全額還款,為何要被“全額計息”?

信用卡既是支付結算也是消費信貸的工具,銀行與客戶之間是借貸關係,客戶使用銀行提供的信用額度通過刷卡完成交易後,他就形成了對銀行資金的佔用,客戶每佔用銀行1天的資金就要付1天的利息、直至欠款還清為止。因此,客戶使用信用卡額度完成的交易,與他通過儲蓄卡(借記卡)使用自己賬戶裏的存款所完成的刷卡交易,是有本質區別的。

從銀行經營角度考慮,客戶自使用信用額度刷卡交易之日起,無論他是否處於免息還款期,銀行都要承擔資金成本、運維成本和壞賬成本。收取貸款利息,也是為了維持信用卡業務的正常運轉,可以讓更多的客戶能夠享受到包括免息還款期待遇等在內的各項信用卡服務。

因此,客戶若未能在信用卡到期還款日前全額還款,其應付銀行的利息,就要從每筆刷卡交易各自的銀行記賬之日起、按照帳單所列示的金額計收(直到還清為止),而不是從他到期應還實際未予償還之日起計收,理由就在於:他對銀行信貸資金的佔用,是從刷卡後的銀行記賬日起算;而不是從他未履行到期還款義務的那一天起算的。

2.那麼,如此“全額計息”,客戶是否就享受不到信用卡的“免息”了?這是否公平合理?

按照信用卡基本規則,銀行都為客戶提供免息還款期待遇,即如果客戶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其當期對帳單上本期發生的消費交易款項享受最長達52天(自刷卡消費之日起至還款日止)免息待遇。一旦客戶超過免息期未還或未按期全額還款,依照《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信用卡領用協議》的約定,他就失去了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的條件,銀行將依法規、依合約對客戶所使用信貸資金計收利息,即客戶每佔用1天資金就付1天的銀行利息、直至欠款還清為止。

因此,信用卡“免息還款期待遇”並不等同於“免息”、更不能理解為“只要在免息期內,就是無條件絕對免息”。持卡人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是有條件的,不滿足條件就“1分錢都不能享受”,條件就是我們在《領用協議》和《章程》裏都明確、充分告知的:“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其當期對帳單上本期發生的消費交易款項享受免息待遇。”

從人性化服務角度考慮,對於有的客戶因記憶疏漏而對所需還款金額只記住十位及以上整數、距實際欠款金額只相差幾元錢,或者有的客戶可能因種種原因耽誤了1到2天而還款的情況,我行還特別設置了還款金額容差及時間容差(寬限期)優惠。當客戶還款金額與全部應還款額之差在100元(含)以內的,或者客戶還款在到期還款日後3天內入賬的,均視同按期還款處理。這樣的容時、容差服務,也為客戶盡可能享受到“免息還款期待遇”提供了條件。

3.建行信用卡利息為何要按日利率萬分之五收取?這是否屬於“罰息”?

我行對客戶在信用額度內使用的交易款項,自銀行記賬日起開始計算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日利率萬分之五,按月計收複利、費用不計收利息。客戶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消費交易款項享受自銀行記賬日至還款日期間的免息待遇;客戶在到期還款日前還款金額小于全部應還款額的,還款日前的利息按全部應還款額計算,還款日後的利息則按未還款金額計算。簡單概括,就是:“佔用1天的資金就付1天的銀行利息,直至款項償還為止,除非滿足免息還款期待遇條件可依法規依合約獲得免息”。

實際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頒佈施行至今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卡並不存在“罰息”一説,我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一般及默認情況下採用“基準日利率萬分之五”的計息標準,即客戶每佔用銀行資金1天就按“萬分之五”的標準計收1天的利息,目前暫不存在像1999年《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施行以前那樣逾期時間越長就適用越高的基準利率標準計息。因此,完全可以説,如今的信用卡只有正常計息而沒有“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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