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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11-27

 

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

建房[2010]186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 [2010] 10號),現就加強《關於規範房地産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 [2006] 171號)的實施監管,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産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産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

1、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超過一年的的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

2、境外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他住房的書面承諾。

三、各地房地産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機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産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

1、有關部門出具的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准文件和註冊證明。

2、境外機構所購房屋是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

四、境外機構和個人申請購房結匯,應當嚴格按照《關於規範房地産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 [2006] 47號)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購房結匯時,應當嚴格審核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對於符合規定的,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購房結匯手續後,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外匯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資訊系統辦理即時備案登記。

五、各地房地産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督促房地産銷售機構、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人員對購房的境外機構、個人做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告知,並作必要風險提示。

六、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各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並指導監督落實。各地房地産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換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結匯等方面的資訊,形成監管合力,進一步嚴格和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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