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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實告知能否獲賠

 

   備受矚目的新《保險法》將於2009101日開始實施。下面,長城保險將為大家對比分析新《保險法》與修訂前《保險法》的變化,幫助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更好地理解、運用新《保險法》。

  20041月,何先生向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險,身故保險金為5萬元。填寫投保單時,何先生沒有在該投保單上的告知事項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

  20068月,何先生因左腎多囊出血住院治療,200612月,經醫治無效死亡。20071月,受益人提出理賠。保險公司在理賠查勘的過程中發現,何先生在2003年曾因腎病做過檢查。於是,保險公司以何先生在投保時未告知既往腎病病情,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帶病投保為由拒賠,並解除合同。何先生家人起訴保險公司,要求法院判決其支付保險金5萬元。

  “老”《保險法》判決

  按照法律條款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法院于20072月判決該人壽保險公司不用給付原告保險金。

  “新”《保險法》處理

  新《保險法》第16條規定,當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該解除權,新《保險法》首次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即:對於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因此,以上案件若發生於新法實施之後,雖然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果在保險合同成立已經超過兩年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存在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可能。

 

【來源:和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