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張太太在代理人推薦下為女兒購買了一份終身壽險。在保單生效1個月後,她的女兒因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檢查結果顯示,她的身體不適是因為肺氣腫加重所致。隨後,在短短幾個月後她的女兒便由肺氣腫轉移為了肝癌,並在09年3月份肝癌開始惡化,不久便不幸病逝。 當處理完女兒的後事以後,張老太太突然想到了曾經為女兒購買過終身壽險。於是,她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公司拒絕對張老太太的女兒進行賠償,理由是張老太太和她的女兒都未能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女兒曾患過肺氣腫的既往病史。 張老太太認為,女兒出嫁後她們一直分開住,因此不知道女兒曾患有肺氣腫,且保險公司也未事先為女兒做體檢,因此這屬於保險公司的過錯。於是,張老太太對自己的質疑又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答覆請求。保險公司表示,因為該種保險需要填寫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而在為張老太太辦理業務時,業務員曾對她母女倆的健康狀況逐條作過詢問,之後才由張老太太和其女兒分別簽了字。且在當時,被保險人張老太太的女兒看起來非常健康,也不滿45歲,依照公司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不做體檢,保險公司做了應該做的,保險公司方面沒有過錯。 同時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還告訴張老太太,在本公司接到張老太太的理賠申請後,從其女兒在過去到過的某醫院看到一份關於她就診的病例,早在2008年1月她就被診斷出患有輕微肺氣腫,並做過檢查治療。可是在張老太太為女兒購買壽險時,張老太太和她的女兒卻都未如實告知這一情況,而自己卻在保單上簽了字進行了確認。故公司做出拒賠處理是非常合理的,保險公司現在出於同情,退一步做,只能與張老太太解除合同,並退還一小部分保費。 我國現行“保險法”有關條例中明確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據筆者了解,現在,對於購買壽險的人們,被保險人有意或無意地隱瞞既往病史,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的案例非常的多,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出險,投保人往往都會因自己的這一失時而遭到保險公司的拒賠。為此,筆者提醒所有有意購買壽險的人們,當自己購買壽險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並對被保險人的與自己健康有關的相關狀況告知保險公司,否則,一旦出險,可能就會出現像張老太太一樣出現被拒賠的情況,到時,自己就會得不償失,後悔也就遲了。
注:本資訊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來源:和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