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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理賠的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這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予以賠償。也就是説,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兩者之間必須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存在,才能構成保險賠償的條件。

  靈活運用保險近因原則是消費者維權的手段。

  理賠依據近因而來

  現實生活中,引發損失的原因多種多樣,針對不同的導致損失的原因,在運用近因原則時也各不相同。但是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兩種:

  引發損失的原因單一:由單一原因引發損失的情況,在實際理賠過程中操作相對簡單。實踐中,理賠人員只需要判定這一原因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即可,而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也往往很少會有異議。比如,張某在走山路的時候不小心摔壞了腿,如果張某買了意外險,那麼保險公司就應該給予張某相應的保險金,但是如果張某投保的是重疾險,那麼保險公司不需理賠,這明顯超越了重疾的承保範圍。

  多種原因導致損失:理賠糾紛往往發生於多個原因導致的保險損失。其中兩種情況最易産生分歧。第一種是多個原因造成保險損失,且每一個都是事故的近因,不過只有一些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另一部分超過了範圍。對於保險公司來説,需要理賠的是責任範圍內的保險損失,消費者也可以為這部分原因據理力爭索要賠償。另一種情況是多個造成損失的原因之間相互依存、或存在因果關係,在判斷近因時容易造成消費者和保險人之間的矛盾。

  曾經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例:王女士2003年買了意外傷害保險,期限是五年。20058月,她被一輛慢速行駛的轎車輕微碰擦了一下,頓覺胸悶頭暈。不幸在送往醫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後在醫院不治身亡。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王女士家人拿著意外傷害保險有效保單及死亡證明等資料,向保險公司索賠,但遭到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導致王女士死亡的是心肌梗塞,不屬於意外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無需賠付。這引起了王女士家人的強烈不滿。

  在這個案例中,造成王女生死亡的原因有兩個,一是王女士與轎車發生的輕微碰擦,另一個是心肌梗塞,後者也是醫院診斷出的王女士死亡的原因。關鍵問題在於,這次事故的近因到底是兩者中的哪個呢?

  如何判斷事故的近因

  在人身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中,有這樣一條標準,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事故,而原因之間又有因果關係,那麼前事件稱作誘因。如果誘因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樣後果,那誘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誘因發生在健康者身上不會引起同樣後果,則誘因不能成為“近因”。

  在上述王女士的案件中,她與轎車發生輕微碰擦是誘因,同樣的事情發生在正常人身上,是不會導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車輛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臟病所致。因此,王女士自身的疾病才是“近因”,這類風險屬於重大疾病保單承保範圍或由壽險保障,而非意外險保單賠付範圍。

  在財産保險中,同樣有不少近因分歧,判斷的標準是造成損失的原因如果可以通過因果關係串聯起來,那麼,最初的誘因即為近因。舉個比較有代表性的例子:閃電引起大樓火災、火災引起電線短路,短路引起機器損壞。在這個關係鏈中,每一層的因果關係都很明顯,所以閃電才是機器損壞的近因。想要得到保險公司理賠,財産保險的責任範圍中必須有閃電一項,否則,理賠遭拒便是難免的了。

 

  注:本資訊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來源:和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