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2年,30歲的郭先生在兒子誕生時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50萬元定期壽險和50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想若萬一發生不幸可以給孩子一些保障,但投保時圖省事將受益人指定為“法定”。2003年1月郭先生與妻子産生矛盾並開始分居,兒子也交由郭先生的父母照顧。 其後郭先生在山區駕車時意外墜落導致死亡。 不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將作為遺産繼承 對於上述案例,保險公司認定屬於保險責任,準備支付100萬元的保險金。但在保險金的分配問題上郭先生的妻子和父母産生分歧。郭母認為未來郭妻肯定會改嫁,將來可能要自己贍養孩子,故受益人應為父母,而郭妻認為自己才是郭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後鬧到法庭,法院裁決,郭先生的“法定”受益人屬於不確定受益人,保險金作為其遺産來繼承,由其妻子、父母和兒子按照《繼承法》等額分割。 “法定”,意思就是將“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填寫保單時,投保人在受益人欄中隨便填寫“法定”二字引起的家庭糾紛案例不在少數。這樣填寫,不僅逝者的意願不能達成,而且活著的家人也為“法定”二字鬧得對簿公堂。 在此提醒投保人在簽署保單時,千萬不能馬虎,應明確寫明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就會認為受益人為“法定”。 債務清償上也有差別 除了家庭糾紛,債務清償和稅收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産的批復》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産,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産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如何指定收益人,結果完全不同。若指定為法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生前負有債務,人身保險身故金首先用於償還其所負債務,剩餘金額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雖然在保險受益人的指定上兩種方式從字面上解釋都是將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但兩者有質的區別,後者是把保險金作為保險人的遺産來分割,而前者作為保險金的性質不會改變。(據《經濟參考報》) 連結 《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作了規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其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核心提示 投保人在簽署保單時,應明確寫明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就會認為受益人為“法定”。 “法定”的意思就是將“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 在債務清償方面,人身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其人身保險金作為遺産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