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問題多
●案例:
45歲的機關幹部龔先生1999年因鼻咽癌接受住院治療,出院後隨訪病情穩定。2002年6月,龔先生購買了一家保險公司的住院醫療險,由於代理人是朋友介紹來的,他感覺不便推拖且認為自己身體不錯,當時就沒有將自己曾患鼻咽癌的情況告訴代理人。
2003年1月,龔先生因發熱,頸部淋巴結腫大接受住院治療,出院後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住院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證明時,發現龔先生1999年曾因鼻咽癌接受住院治療的事實,此次是因為反覆發熱近2月伴頸部淋巴結腫大,服用抗生素無明顯效果住院。住院其間行頸部淋巴結活檢,術後病理報告確診為鼻咽癌頸部淋巴結轉移,於是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住院保險金並解除此份保險合同。龔先生備感委屈,自己此次是因為發熱久治不愈才住院的,且是頸部淋巴結有疾病,為何會遭拒賠還要解除保險合同呢?
●分析:
龔先生在投保前已明確診斷為鼻咽癌,此次住院係鼻咽癌術後復發轉移到頸部淋巴結,與單純的頸部淋巴結疾病有本質的區別。
保險有一條古老的原則,即最大誠信原則。這條原則具體到人身保險,就要求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和申報的義務。也就是在保險的談判簽約過程中,投保人對於保險人提出的有關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年齡、職業等情況,應當如實告知。
《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投保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所以龔先生的事例也提醒我們,在投保時一定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業務員真實情況,不要因自認為身體健康或礙于朋友情面而隱瞞事實。否則自己就會吃啞巴虧。張珉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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