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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車司機受傷屬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範圍

  [案情]

 

  貨車啟動刮傷同車司機

 

  Y縣芙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運公司)200132日辦理新車上戶時,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Y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單》,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車上座位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保險車輛為贛D55444,保險期限自200133日零時起至200232日二十四時止。合同簽訂後,汽運公司支付了約定的保險費。

 

  在保險期限內,汽運公司聘用的司機陳某駕駛贛D55444大貨車在320國道上發生交通事故,汽車前輪刮倒正在路上小便的同車司機劉某,導致劉某左手廣泛性撕脫傷;左髖關節脫位;左坐骨下支及髖臼骨折;頭面部、左上、下肢軟組織挫傷。當地交警部門于2001111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陳某在大貨車停車後重新起步時由於思想麻痹,沒有觀察車輛周圍情況,造成了大貨車刮倒劉某的交通事故。陳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不負事故責任。2002年元月16日法醫鑒定劉某為六級傷殘。

 

  2002515日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汽運公司與劉某達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協議”,約定由汽運公司賠償劉某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補助費、安裝假肢費等共計人民幣125764.30元。2002528日汽運公司向保險公司遞交了有關單證,並提出了保險索賠申請。保險公司于2003612日向汽運公司發出了《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明確提出125764.30元不屬於保險責任賠償範圍,保險公司不能給予賠付。

 

  [審理]

 

  同車司機車下受傷可否為賠償對象

 

  Y縣人民法院于2003613日受理了原告汽運公司訴被告保險公司財産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以陳某、劉某涉嫌保險詐騙為由,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偵查申請中止民事訴訟,但被告一直未提供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的證據,故Y縣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被告要求中止訴訟的申請。

 

  法院審理後認為:汽運公司的贛D55444解放牌汽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並繳納了保險費,故該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合法成立,雙方應按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保險單的約定履行。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劉某傷害是否屬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一部分第四條第()項所規定:“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産”的第三者責任險的免賠條款範圍。

 

  根據保監會頒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對第三者的解釋是:除保險人(第一者)與被保險人或使用保險車輛的致害人(第二者)之外的在車下的受害每人平均為第三者;另外,綜觀《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四條所規定的第三者責任險免賠的範圍均為第二者及其財産,而且保險條款中對第三者責任險的解釋所稱的駕駛員也是指發生生意外事故時使用車輛的駕駛員,綜合以上分析可以認定第四條第()項免賠條款(包括解釋條款)中所稱駕駛員是指意外事故發生時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即第二者),而不是指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全部駕駛員。

 

  本案中,受害人劉某在意外事故發生前後均不在使用保險車輛,其在車下被保險車輛贛D55444號車撞傷應該符合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條件,故本院對保險公司提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第三者責任險免賠範圍的辯稱理由不予支援。因此,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另外,汽運公司與受害人就事故賠償問題達成了幾次協議,但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應以實際履行的協議為準,達成協定後未履行的當事人可重新達成新的協議,所以保險公司雖然提供了賠償金額為52500元的調解協議,但未提供上面當事人已實際履行了該協議的證據。故對保險公司提出的汽運公司出具偽證的辯稱理由證據不足,不予採納。從受害人劉某出具的經濟賠償憑證以及收條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看,汽運公司應當向受害人劉某支付賠償金額為125764.30元,此款項是在投保賠償限額50萬元以內,因此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向汽運公司給予全額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令保險公司賠償汽運公司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計人民幣125764.30元。一審法院宣判後,保險公司不服,以劉某是事故車輛的駕駛員,是從車上下來受傷,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屬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險的免賠範疇為由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處理適當,遂于2004217日判決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車下司機受傷符合第三方賠償條件

 

  本案原告汽運公司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單”,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座位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車輛贛D55444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人身傷害,被保險車輛無損失。

 

  本案爭執的焦點問題是:被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傷害是否符合第三者責任險,如果符合第三者責任險則保險公司就應該對傷者進行賠償,反之保險公司則可以免賠。

 

  結合本案情況,陳某是被保險人(汽運公司)允許的合格駕駛員,是陳某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劉某)人身和財産損失,並由當地交警部門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進行了合法處理,按理是符合第三者責任險的條件,但是,《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一部分第四條第()()項有責任免除的規定,即:“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産;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産。”也就是説保險車輛造成了上述人身傷亡和財産損毀,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的保險車輛贛D55444是陳某出資所購,但該車已挂靠在汽運公司,投保是以汽運公司的名義,對外接受承運業務以及其他涉及到權利與義務的問題也是以汽運公司的名義,故不能認為投保車輛是陳某私有車輛。

 

  至於本車上的一切人員是否包括了受傷害的劉某,在此是有爭議的,因為贛D55444汽車是跑長途運輸的大貨車,陳某一人駕駛顯然體力不支,劉某是陳某的聘用司機,運輸中途陳某停車,劉某下車小便,在陳某重新啟動汽車時刮倒劉某,並造成劉某傷害。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對“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産”的理解是:意外事故發生的瞬間,在本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産,包括此時在車下的駕駛員。原告認為這裡的“駕駛員”,應指正在作業的駕駛員(指陳某),而不是指被保險人聘用的、合格的、全部駕駛員,而傷者劉某是正常下車休息的駕駛員,符合在車下受害的第三方即第三者的條件,不屬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所指的“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産”的免除責任範圍。

 

  被告則認為劉某是贛D55444車輛的駕駛員,傷害時在車下是不爭的事實,車上駕駛員在車下所受到的人身傷亡,保險人是不負責賠償的。故劉某受傷害不屬於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範圍,也不屬於車上責任險賠償範圍,保險公司作出拒賠的決定是正確的。同樣一個規定卻有兩個不同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載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一審法院正是根據這一法律規定,作出了有利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理解釋,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令被告繼續履行保險合同義務,保護了本案原告的合法權益。(李平)

 

來源:新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