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3-11-14 |
李某就自己所有的陜A牌自卸汽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座位)、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人座位)項下責任限額均為10000元。2013年3月24日,劉某某駕駛該車由西安往石泉送貨,李某自己隨車押貨,在陜西省某縣西溝隧道道口下坡時,車輛不慎撞在公路西警示牌及護坡上,造成李某死亡,車輛、貨物及公路警示牌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李某親屬向保險公司報案並提出索賠。李某親屬認為,李某死亡時是在車上,保險公司應當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項下賠償,保險公司認為李某是被保險人,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的車上人員不包括被保險人在內,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李某的死亡,甲保險公司應否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項下承擔賠償責任呢?筆者以為答案是否定的,分析如下: 一、被保險人不屬於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償範圍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根據該條規定,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是對被保險人可能對第三者依法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保險,也就是説,對於第三者的財産損失或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在責任保險項下進行賠償,從而減少被保險人因對外承擔賠償責任而遭受的損失。與一般財産保險相比,責任保險的本質特徵在於它的保險對像是被保險人向第三人 “依法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被保險人自己的人身或財産,因為自己對自己依法沒有什麼賠償責任。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其保險標的應當是被保險人對除自己之外的車上人員承擔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李某是被保險人,李某乘坐被保險車輛時發生事故造成自身死亡,李某對於自身死亡從法律上並不存在賠償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項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本案的兩點提示 (一)《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有完善的必要 筆者在此以兩份保險條款為例。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在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自然人。”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四條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從上述條款內容看,車上人員並未將被保險人排除在外。那麼,為避免和投保人及被保險人一方産生爭議,是否可以將“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修訂為“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 (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明確説明,積極向投保人推薦相應保險,以確保其投保意圖得到滿足 對於李某來説,從購買保險的意願看,既然選擇購買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座位)、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人座位),顯然是想將自己也包括在內,因為李某本身經常跟隨該車出行。第二,李某未必懂得《保險法》的規定,而他會認為條款本身也沒有説明將自己排除在外。那麼,對於保險公司來説,訂立合同過程中應做到以下兩點: 1.銷售車上人員責任險時,向投保人講明白,被保險人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投保人常以車上人身份出現,則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外,建議投保人購買意外險。這樣,投保人通過購買意外險,獲得保險保障,而保險公司也另辟蹊徑做成了生意。
來源:中國保險報 2013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