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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解讀:失業保險金停止領取條件
發佈日期:2013-12-25

摘要: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並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那麼失業人員在哪些情形下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呢?記者為此採訪了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是用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是獲得其生活來源的根本出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實現重新就業後,自然就不再屬於失業人員,應當停止其失業保險待遇。

應征服兵役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18周歲以上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我國公民可以參加人民解放軍或武裝警察部隊。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符合條件的,可以應征服兵役。應徵入伍後,就會成為一名軍人,將根據《兵役法》和軍事條令的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與此相聯繫,其生活將納入《兵役法》予以保障。因此,失業人員入伍後,不再具有失業人員身份,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移居境外

公民移居境外,一般在境外具有一定的經濟基礎。而且,如果失業人員移居境外,其在境外就業、生活等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難以掌握。從技術上講,移居境外的失業人員也難以繼續享受各種失業保險待遇。但是,在此需要説明的是,移居境外是指失業人員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探親、訪友的情形。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是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但他們所處的狀態並不是失業狀態,而且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生活是能夠得到保障的,所以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拒不接受工作或培訓

擴大就業門路,創造就業機會,盡可能地降低失業率,是政府的責任。南寧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些專門的職業介紹機構和培訓機構,幫助失業人員儘快解決就業問題,如果失業人員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這些機構介紹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則表明這些失業人員並不是沒有機會就業,而是在有機會的情況下放棄了就業,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有求職要求”這一條件。有鋻於此,就不應當讓其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否則就會有悖于失業保險制度關於“促進再就業”的宗旨。

 

 

來源:廣西新聞網  201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