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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墊付交通事故受害人醫療費 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發佈日期:2013-12-26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經通過醫保墊付了醫療費,現實中又有明確的侵權人可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法院如何處理?昨天,南京市中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對此做了專門解答。

南京市中院民一庭胡慶東表示,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經通過醫保墊付了醫療費的,如果有明確的侵權人,這筆醫療費應由侵權人承擔。我國《社會保險(和訊放心保)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也就是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出借機動車時,機動車所有人有哪些管理責任?如果管理不到位會承擔怎樣的後果?南京市中院民一庭崔民審判長介紹,無論是通過何種合法方式將車輛交由他人使用,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要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要審查使用人是否有合法駕駛車輛資質,是否明顯存在飲酒、吸毒或者患有不能駕駛車輛的疾病等影響安全駕駛的情形。車輛長期借用人或使用人多次出現涉及安全駕駛問題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怠于提醒、教育的,也要承擔責任。

 

 

來源:新華日報  201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