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4-04-15 |
“許多經營涉外業務的律師機構前來諮詢,希望協會推薦一些保額更高的律師責任險産品,目前律協正在做進一步調研。”上海市律協負責人在近期舉辦的一場研討會上談到,“2002年以來,市律協一直以協會為單位為律師投保律師責任險,但現在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國內保險公司的律師責任險保障條款多年未變,關鍵條款如"重大過失"認定不清,導致保險金額和承保範圍與其他險企之間相差甚遠。”為律師過失“買單” 近年來,國內律師執業風險不斷凸顯,且律師跨國業務風險系數也在提升。去年,兩家北京的律師事務所—通商和競天公誠在加拿大被以瑞士信貸、美銀美林為首的11家國際投資銀行告上法庭。 “這一事件過後,很多律所來諮詢相關保險業務,目前律協正在積極調研。”上海市律協負責人表示,為降低律師工作中的種種風險,市律協為全市律師事務所投保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市律協與承保的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上海律師在國內以律師身份從事業務時,由於過失行為致使委託人遭受經濟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份保險合同引發滬上首起“律師執業保險案”—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與上海市競業律師事務所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最終,原告競業律師事務所勝訴,險企被判賠付其175940元。 市律協負責人表示,“無可否認,律師執業責任險在保障律師權益、減少風險損失方面發揮不小的作用。但隨著律師執業風險程度提高,保障範圍及保額等方面的限制,都無法真正實現其作為專業責任險基本的保障功能。”保障範圍有待擴大雖然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投保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疏忽或過失而給委託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但在律師責任險推行過程中,國內險企在條款設計上過於粗糙,缺乏細緻的分類,導致投保人風險保障需求得不到滿足。“律師執業風險加大,但保險産品的保障範圍沒有隨之增加,根本無法覆蓋到一些基本職業風險”,上海君悅律師事務所的楊律師表示,“其中最明顯一點就體現在保障範圍的差異上”。 記者了解到,在保險責任方面,有些保險公司規定保險人僅限于“律師事務所”。但專家指出,成熟的律師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範圍更加廣泛,不僅包括“律師事務所”,還包括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註冊律師和其他僱員;另外,保險公司的服務地點也不僅限于中國境內,保單可自動擴展至全球,且在服務內容上不限于“辦理委託人委託的法律業務”,只要是提供廣義的法律服務過程中即可。 “與國內大多數保險公司做法不同,國外許多險企在律師責任險的設計上採取差別費率,通過對産品的精細化規定,進行合理定價,從而處理好責任賠償限額與滿足市場需求的矛盾”,復旦大學保險係的李教授認為,包括在重點過失的認定上,保險公司首先需要進行損失量化。 數據顯示,2012年國內責任保險原保險保費收入為183.77億元,同比增長24.16%,佔財産險業務比例為3.45%,佔財産險公司業務比例為3.32%。但近年來,保監會已經將發展責任險市場作為財險業發展的重要任務。在監管人士看來,國內財險公司應尋找更好的利潤增長點,將注意力拓展到責任險等諸多領域,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各種財險産品。
來源:上海金融報 2014年0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