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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新國十條升級 巨災養老獲明確政策支援
發佈日期:2014-08-14

813日,國務院正式發佈《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被保險業內稱為“新國十條”。

“新國十條”是原“國十條”的升級迭代版。在國務院2006年發佈《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即“國十條”)八年之後,再次以“頂層設計”的形式,全面勾畫保險業未來轉型升級新藍圖。

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表示,“新國十條”明確現代保險服務業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保險是現代經濟的重要産業和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會文明進步、經濟發達程度、社會治理能力的重要標誌。在我國産業結構升級、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的大背景下,保險業的定位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

“最關鍵的是,不能就事論事地談保險發展問題,而應當把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放在經濟社會工作整體佈局中統籌考慮。”人保財險副總裁王和認為,應當在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特別是在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背景下,去理解“新國十條”。

財政支援巨災保險

“新國十條”正式確立保險業發展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立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穩健、誠信規範,具有較強服務能力、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服務業,努力由保險大國向保險強國轉變。屆時,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國內生産總值)達到5%,保險密度(保費收入/總人口)達到3500/人。

具體來説,保險將發揮社會“穩定器”和經濟“助推器”作用,成為政府、企業、居民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為提高保障水準和品質的重要渠道,成為政府改進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管理的有效工具。

一位財險人士表示,“新國十條”是從政策和制度層面,將保險服務社會管理更加細化,保險的發展目標與成熟市場保險發揮的作用相吻合。保險市場的發展與國民經濟緊密相關,發掘經濟發展過程中保險的需求,還需要政府的引導和投入,比如巨災保險、養老保險、責任保險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領域。

備受關注的巨災保險制度在此次“新國十條”中正式落地,並要求逐步形成財政支援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如果説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不要建”巨災保險制度的問題,而“新國十條”就著眼于解決“怎麼建”的問題,即以制度建設為基礎,以商業保險為平臺,以多層次風險分擔為保障,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同時,還解決財政支援和建立巨災保險基金這兩個尤為關鍵的瓶頸問題。

目前,深圳巨災保險試點於今年6月率先落地,而雲南地震保險方案出臺的時間卻一再推遲,主要原因就是地方財政資金配套困難。對此,王和表示,試點工作面臨許多基礎性的難題,這些難題不是地方政府“一己之力”能夠解決的,而“新國十條”恰恰回答並解決這些問題。下一步要兩手抓,長遠看,抓巨災保險立法;當前看,抓巨災保險基金平臺建設,通過中央基金統籌協調解決試點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養老服務産業不等於養老地産

同樣是為服務民生,“新國十條”賦予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重要支柱”的名分,並清晰界定保險扮演的三個角色,分別是個人和家庭商業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

“新國十條”明確提出保險業要“投資養老服務産業,促進保險服務業與養老服務業融合發展”,並首次明確要求加強養老産業和健康服務業的用地保障。王和認為,這是最容易誤讀的地方,養老服務産業不等於養老地産。養老地産是養老服務産業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小部分。保險業也切不可只是把眼睛盯著在養老地産,這樣可能走偏,不僅與“新國十條”的初衷相悖,而且也會錯失機會。

王和進一步表示,保險業應當站在社會管理的高度去觀察、思考和解決我國的老齡化問題,要從推動我國養老服務産業的視野去看自身的作用和發展。首先,要關注社區養老産業發展,社區無疑是我國養老的重要基礎,因此,通過與保險的結合,探索創新社區養老資源建設的新模式大有可為。其次,要關注利用保險的資金和信用兩大優勢,與相關産業實現協同和融合,如探索通過養老地産證券化(REITs)産品,與養老産業形成一種深度融合。

此外,“新國十條”還提出要發揮責任保險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強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立法保障的責任保險發展模式,把與公眾利益關係密切的環境污染、食品安全、醫療責任、醫療意外、實習安全、校園安全等領域作為責任保險發展重點,探索開展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上述財險人士表示,在目前責任險在財險所佔的份額非常小,強制責任保險試點進展略為緩慢。在保險發揮其相應作用的同時,也應該明確政府與保險行業社會功能的劃分,責任險的發展離不開健全的法制環境和配套的財政支援。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1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