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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讓民眾憂慮 儘快讓食強險顯身手
發佈日期:2015-02-25

近日出臺的《關於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相關試點工作將在全國範圍內啟動。這一消息,為保障食品安全又增添了一枚重要砝碼。

近年來,國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讓民眾深感憂慮。要解決這一問題,除了政府嚴格監管、法律予以制裁之外,建立強制性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也被業界頻繁提及。據了解,正在修訂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也增設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食強險”或將成為食品生産、經營企業的法定險種。

“食強險”的設計類似于“交強險”,實質上也是意外責任險的一種,通過讓食品企業強制購買商業保險,將食品意外事故賠償交給保險公司,增強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賠償能力,以此減輕企業與政府負擔,給企業在食品生産與經營過程中不可預料的安全風險提供賠付保障。商業保險介入食品安全保障領域,不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及時補償消費者,還可作為政府監管體制的有益補充,利用市場力量促進投保企業重視食品安全。另外,“食強險”實行彈性費率,將企業安全管理評級、行業風險差異、歷史損失情況等納入費率調整因子,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越嚴格,風險越小,繳費越少,借此對企業起到激勵約束的作用。

目前,很多國家的食品安全責任險投保率超過50%,而我國企業投保率不足10%,且主要集中在出口産品上。分析原因,主要是企業違法成本低、公民維權意識弱、食品安全標準及法規不健全導致險種設計難等。

我國的食品安全狀況離達到群眾滿意還有距離,確實到了讓“食強險”發揮力量的時候。當然,即使是強制保險,其賠償範圍也只限于企業非故意、不可抗等原因誘發的安全事故。也就是説,對於解決“黑心企業”主觀故意、疏忽過失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作用不大。因此,從監管角度來説,即便有了“食強險”這個市場化的賠償機制,監管仍不可有絲毫放鬆。因為“食強險”分擔的只是民事賠償,企業還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監管者監管不力的話也應承擔失職或瀆職之責。從這一意義上説,要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難題,還有賴於嚴謹的標準、嚴格的監管、嚴厲的處罰和嚴肅的問責。只有這樣,方能營造出不敢不安全、不能不安全的食品行業良好環境。

 

 

來源:經濟日報   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