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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二代監管規則發佈 保險新償付力監管體系基本建成
發佈日期:2015-02-26

近日,保監會正式發佈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簡稱“償二代”)17項監管規則,以及《關於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過渡期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決定自文發之日起,進入償二代過渡期,保險公司自20151季度起,編報償二代下的償付能力報告。保監會設置了靈活、富有彈性的過渡期,將根據過渡期試運作情況,確定新舊體系的全面切換時間。這標誌著我國以風險為導向、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國際可比的新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基本建成,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邁入了新的歷史階段。

《通知》規定,在過渡期內,現行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償一代)和償二代並行,保險公司應當分別按照償一代和償二代標準編制兩套償付能力報告,保監會以償一代作為監管依據。

《通知》明確了各項監管規則在過渡期內的適用要求和具體標準,包括壽險合同負債的折現率曲線、巨災風險因子和計算模板、利率風險不利情景、壓力測試的必測情景以及需要編報集團償付能力報告的公司等。保監會將於2015年首次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進行監管評估,過渡期內監管評估結果暫時不與資本要求掛鉤。

《通知》強調,與償一代相比,償二代在監管理念、監管框架和監管標準等方面都發生了重大變化,保險公司應當成立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牽頭,財務、精算、風險管理、投資、業務和資訊技術等相關部門參與的償二代試運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研判償二代對公司戰略規劃、管理流程和産品結構的影響,積極調整公司的經營策略、組織架構和資訊系統,儘早達到償二代全面切換的條件。

 

 

來源:證券時報網   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