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5-03-04 |
車主林先生駕駛一輛寶馬轎車撞到墻上,發生單方事故,不過他沒有馬上報警報案,而是直接駛離現場,過了好幾個小時以後才給保險公司打電話。保險公司因此拒絕林先生的理賠要求,林先生就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奉化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林先生車輛損失2.6萬元。 事發4小時後車主才報案 去年9月21日9點左右,林先生駕駛一輛寶馬轎車在市區江南春曉小區發生單方事故,車輛與墻體發生碰撞,造成車頭受損。事故發生後,林先生駕駛著車輛離開現場,去了奉化。直到下午1點左右才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事後,林先生表示,當時自己沒有及時報警報案就駛離現場,是因為有急事,且認為單方事故不報警也沒關係。 9月25日,交警部門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事後報案證明書》,確認了事故後果的存在。9月28日,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確定事故損失金額為26000元。然後,林先生對事故車輛進行修理,並支付了修理費26000元。 然而,林先生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時,收到的卻是保險公司出具的拒賠通知書。通知書上説,因為林先生在事故發生後,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駛離了現場,將車輛從寧波駛回奉化,存在重大過錯。且車主也沒有及時報交警處理,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核實案件性質,無法確定事故損失,根據《保險法》以及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對這起案件不予賠付。林先生不服,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要理賠 近日,奉化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原告林先生提出,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中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必須保護措施,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及時(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9月21日上午9時左右,報案是在下午1時,沒有超過48小時的約定,因此原告認為已經履行了及時通知的義務。 被告堅持是原告車主的過錯,關於對48小時通知時間的確定,被告表示本案就是因為無法確定事故發生時間及損失的結果,所以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投保人和保險人應當協力查明事故性質。原告投保人在事故發生後約4小時即以電話方式向保險人報案,已經盡到了及時通知的義務。被告也負有及時查勘的義務,在本案庭審過程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現場查勘的相關記錄,不能證明自己已經善盡及時查勘義務,保險人所稱的事故性質無法確定並非投保人單方造成的。相反,被告的理賠人員在2014年9月28日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表明其對該次事故造成損失金額的認可。基於以上兩點理由,法院最後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26000元。 法官説法:保險公司做了車輛定損表明與本次事故有關 該案件讓記者産生了很多疑問:事故發生後,駕駛員擅自駛離現場,是否只要在事發後48小時內報案,就能獲得理賠呢?如果能這樣獲得理賠,則就無法規避一些問題:比如駕駛員是因為醉駕而故意不及時報案呢?再比如車輛損失不是或者不全是由本次事故産生的呢? 帶著這些疑問,記者採訪了審理該起案件的陳法官。陳法官解釋説,駕駛員擅自駛離現場是否要擔責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雙方事故,那麼就構成了逃逸,此種情況不但車輛損失得不到理賠,駕駛員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是單方事故,則要看具體的有關保險條款。在本案中,只是約定事故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所以車主已經盡到了通知義務。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僅僅以沒有事故現場而拒賠,那是行不通的。 當然,這也不代表車主事後給保險公司打個電話就能獲賠,他需要現場拍個照片等方式來固定具體車損證據。如果沒有車損證據,則很難説清楚哪些損失是由本次事故造成的。 本案原告勝訴的關鍵因素在於保險公司給林先生的車子做了定損。“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定損的話,林某也很難獲得理賠,因為他無法證明車輛損失是由此起事故産生的。”
來源:中國網 2015年03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