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5-03-05 |
農業保險管理制度時隔八年迎來重大改革。 近日,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産品條款擬訂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擴大保險責任、提高保障程度、取消理賠時的絕對免賠條款等。 自2007年中央財政實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以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迅速,服務“三農”能力顯著增強。2014年,農業保險實現保費收入325.7億元,同比增長6.2%;提供風險保障1.66萬億元,同比增長19.6%;參保農戶2.47億戶次,同比增長15.71%;承保主要農作物突破15億畝,佔全國主要農作物播種面積的61.6%,其中小麥、玉米、水稻三大口糧作物承保覆蓋率分別達49.3%、69.5%和68.7%。 現行的農業保險條款基本框架係2007年試點之初制定,但是隨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快速發展,原有條款已逐漸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農業風險管理的需求,保險責任窄、保障程度低、理賠條件嚴苛等已成為地方政府和農戶反映的焦點問題。 《通知》對社會各界呼聲最高、需求最為強烈的問題與要素進行了明確: 一是明確條款開發總體要求。二是明確條款核心要素要求。從保險責任、保險金額、免賠設置、種植業不同階段賠償標準、種植業絕産標準、養殖業無害化處理等六方面,對條款核心要素提出要求。三是重申禁止性要求。包括保險人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不得有封頂賠付、平均賠付、協議賠付等損害農戶利益的約定等。 《通知》是對農業保險産品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創新: 一是擴大保險責任,強調保險責任應涵蓋保險標的所在區域內的主要風險,並明確將地震和旱災列為必保的保險責任;二是提高保障程度,明確提出保險金額應覆蓋直接物化成本或飼養成本;三是取消理賠時的絕對免賠條款,保護投保農戶利益;四是提高理賠比例,明確三大口糧作物全損時苗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保險金額的40%;五是明確絕産標準,將損失率在80%(含)以上視為全部損失。
來源:證券時報 2015年03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