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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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範雙方業務行為,改善客戶服務,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就中國建設銀行電子銀行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本協議,協議雙方應予遵守。

第一條 定義

如無特別説明,下列用語在本協議中的含義為:

電子銀行服務:指乙方借助國際網際網路、公共通訊、電話整合線路等方式為甲方提供的支付結算服務、客戶理財服務及資訊類服務。根據服務渠道的不同,可分為網上銀行服務、電話銀行服務、手機銀行服務、短信金融服務、家居銀行服務等。

身份認證要素:指在電子銀行交易中乙方用於識別甲方身份的資訊要素,如客戶號(用戶昵稱、證件號碼等)、密碼、電子證書、USB Key、動態密碼、簽約設置的主叫電話號碼、簽約設置的手機SIM卡或UIM卡等。

密碼:指甲方在電子銀行服務中使用的各種密碼,如登錄密碼、交易密碼、賬戶密碼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過電子銀行渠道向乙方發出的查詢、轉賬、購買金融資産等指示。

錯誤:指乙方未能執行、未能及時執行或未能正確執行甲方交易指令的情況。

第二條 電子銀行服務的開通及服務內容

(一)網上銀行服務的開通及服務內容

甲方通過銀行網站登記甲方個人基本資訊及賬戶資訊,並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關操作後,自助開通網上銀行,成為網上銀行的普通客戶。普通客戶可享受的服務包括:查詢、信用卡還款等服務。甲方到銀行櫃檯或E動終端簽約,成為網上銀行的高級客戶。高級客戶可享受的服務包括:查詢、轉賬、網上支付、繳費、證券基金業務、外匯業務、貴金屬業務、信用卡、保險業務、貸款業務等金融交易服務和資訊服務,高級客戶還可申請開通或變更其他網上銀行所提供的功能。

(二)電話銀行服務的開通及服務內容

甲方通過95533客戶服務電話登記甲方個人基本資訊及賬戶資訊,並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關操作後,自助開通電話銀行,成為電話銀行的普通客戶。普通客戶可享受的服務包括:查詢、諮詢、投訴、建議、口頭挂失等服務。甲方可在銀行櫃檯或E動終端簽約,成為電話銀行的高級客戶。高級客戶可享受的服務包括:查詢、轉賬、繳費、證券基金業務、外匯業務、貴金屬業務等金融交易服務,諮詢、投訴、建議、口頭挂失、登記預約等增值資訊服務,高級客戶還可申請開通或變更其他電話銀行所提供的功能。

(三)手機銀行服務的開通及服務內容

甲方利用銀行網站、網上銀行、手機等途徑登記甲方個人基本資訊及賬戶資訊,並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關操作後,自助開通手機銀行,成為手機銀行的普通客戶。普通客戶可享受的服務包括:查詢、小額支付、基金業務等服務。甲方可在銀行櫃檯或E動終端簽約,成為手機銀行的高級客戶;甲方為網上銀行高級客戶的,也可通過網上銀行進行手機銀行簽約,成為手機銀行的高級客戶。高級客戶可享受的服務包括:查詢、轉賬、繳費、基金業務、外匯業務、信用卡、快貸等貸款業務、保險業務等服務,高級客戶還可申請開通或變更其他手機銀行所提供的功能。

(四)短信金融服務的開通及服務內容

甲方利用銀行網站、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途徑登記甲方個人基本資訊及賬戶資訊,並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關操作後,成為短信金融普通客戶。普通客戶可享受的服務包括:金融資訊通知(系統自動扣收年費以及小額賬戶管理費、系統自動結息無短信通知)、查詢、安全提示、交易提醒等服務。甲方可在銀行櫃檯或E動終端簽約,成為短信金融高級客戶。甲方為網上銀行高級客戶的,也可通過網上銀行進行短信金融服務簽約,成為短信金融高級客戶。高級客戶可享受的服務包括:金融資訊通知(系統自動扣收年費以及小額賬戶管理費、系統自動結息無短信通知)、查詢、轉賬匯款、繳費充值、安全提示、交易提醒等服務。

(五)客戶享受上述電子銀行服務還須具備相關電子設備、能接入相應電子銀行系統的網路等前提條件。

第三條 甲方主要權利與義務

一、主要權利

(一)甲方申請開通相應電子銀行服務後,有權依本協議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務。

(二)甲方有權在本協議有效期間根據乙方相關業務規則對本協議項下電子銀行服務提出變更或終止申請。

(三)甲方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相關交易後,有權在規定的時限內到乙方營業網點補登存摺或補打交易憑證。

二、主要義務

(一)甲方辦理網上銀行業務應直接登錄乙方網站(網址:http://www.ccb.com),而不要通過郵件或其他網站提供的連結登錄。

甲方在中國大陸地區辦理電話銀行業務,應直接撥打乙方客戶服務電話95533,而不要撥打任何其他電話。

(二)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時,應當遵守本協議以及乙方不定期通過網點、網站或電子銀行等渠道公佈的相關業務規則等要求。甲方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辦理銀行業務時,還應同時遵守通過普通渠道(如銀行櫃檯渠道等)辦理該業務所需遵循的乙方相應規定,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甲方應保證其提供的個人資料(如手機號碼、證件資訊等)的真實、完整、有效,提供的手機號碼應歸本人所有。如有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並按照乙方要求辦理變更手續,通過乙方電子銀行服務渠道能夠更改的個人資料,甲方可自行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渠道變更,因甲方個人資料不真實、不正確、不完整等原因而發生的風險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不得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送違法的、與交易無關的或破壞性的資訊,不得干擾乙方電子銀行系統的正常進行。短信金融服務中甲方發送的短信內容不得含有客戶號、密碼等關鍵資訊。

(五)甲方身份認證要素(具體內容請見本協議第一條的相關規定)是乙方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過程中識別甲方身份真實性的依據,甲方必須妥善保管,不得將身份認證要素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員)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員)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認證要素發出的交易指令或完成的交易操作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甲方應對由此産生的後果負責。

(六)如甲方的身份認證要素(具體內容請見本協議第一條的相關規定)發生遺失、被盜、遺忘或懷疑已被他人知悉、盜用等可能導致甲方賬戶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應立即對賬戶進行挂失或對相關電子銀行渠道進行終止,在挂失或終止生效之前發生的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知悉:甲方在移動運營商的手機號碼銷號並不會終止已開通的手機銀行服務、短信金融服務;甲方如需終止相關電子銀行服務,應在乙方辦理。甲方手機號碼銷號或變更,但相關電子銀行業務未及時終止或變更所産生的風險和損失由甲方承擔。

(八)甲方發出的指令經乙方執行後,甲方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甲方發現賬戶變動與本人的實際交易操作不符的,甲方應自發生該種不符後15日內向乙方作出書面錯誤通知並應説明錯誤發生的可能原因、有關的賬號、金額等情況。對甲方發出的錯誤通知,乙方將及時受理並進行調查。如乙方認為錯誤確已發生並係乙方的原因,乙方將及時對錯誤加以糾正。

(九)甲方應採取安裝防病毒軟體、及時安裝電腦系統安全補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認證要素(具體內容請見本協議第一條的相關規定)被盜或泄漏;甲方同時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在安全的環境使用相關電子銀行渠道。對於自設密碼,甲方應設置安全性較高的密碼,避免使用簡單易記的密碼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碼。對於申請開通電子銀行服務時受技術條件限制只能設置數字密碼的,甲方應于開通電子銀行服務後及時將其更換為安全性更高的密碼。

(十)甲方應當按照乙方公佈的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第四條 乙方主要權利與義務

一、主要權利

(一)為不斷改進電子銀行服務,提高服務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電子銀行系統進行維護、升級和改造。

(二)為保障甲方資金安全,乙方有權根據客戶類別、身份認證措施、交易風險度等因素的不同設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對於客戶身份認證措施、交易限額、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應當遵守。乙方對安全策略進行調整並涉及客戶權利義務變更的,應當通過網點、網站或電子銀行等渠道公佈或按照本協議約定予以公告。

(三)乙方有權按照所公佈的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從甲方在建設銀行開立的賬戶中扣收相關費用。已收取的費用在相關電子服務渠道終止、本協議變更或終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還。

(四)乙方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業務需要對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或標準和業務規則等內容進行調整,涉及收費或其他客戶權利義務變更的調整,將正式對外公告一定時期後執行並適用於本協議,無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將在公告前報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甲方有權在乙方公告期間選擇是否繼續使用電子銀行相關服務,如果甲方不願接受乙方公告內容的,應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請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如果甲方未申請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視為甲方同意相關調整,變更後的內容對甲方産生法律約束力,若甲方不執行變更後的內容,乙方有權選擇終止本服務。

(五)在乙方為甲方辦理本協議項下事項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收集、存儲甲方在辦理本業務過程中主動提供或因使用服務而産生的個人資訊,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可將上述資訊用於為甲方辦理並提供本協議項下相關網路金融服務,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向乙方集團成員(包括建設銀行境內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務機構及其他必要的業務合作機構提供乙方獲取的甲方個人資訊,上述資訊的範圍包括甲方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個人基本資料、賬戶資訊、交易資訊。

對於甲方同意乙方處理的個人資訊,乙方將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與甲方的約定開展資訊處理行為,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護甲方的個人資訊。接收資訊的上述第三方將為處理本協議項下事務之目的接觸並按照乙方的業務需要使用甲方個人資訊,乙方承諾將向有關第三方明確其保護甲方個人資訊的職責並要求第三方承擔相應保密義務。

(六)對於因下列原因所導致的錯誤的發生,乙方不承擔責任。

1.甲方賬戶餘額或信用額度不足;

2.賬戶內資金被法定有權機構凍結或扣劃;

3.甲方的行為出於欺詐等惡意目的;

4.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資訊;

5.甲方未能正確依據電子銀行服務的説明操作;

6.因移動運營商原因造成甲方遲收或未收到我行短信通知。

二、主要義務

(一)乙方應及時受理甲方相關電子銀行服務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及時為甲方辦理相關手續、提供相應服務。

(二)對於甲方就相關業務規則的諮詢,乙方應及時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詢渠道。

(三)乙方應對甲方資料進行保密,但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甲方與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乙方根據服務項目或服務內容,對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終止日期、與價格相關的例外條款和限制性條款、諮詢(投訴)的聯繫方式等資訊通過乙方網點、網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對相關業務規則等要求通過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內容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應在充分知曉、理解有關公告內容後簽署本協議。

(五)在乙方系統正常運作的情況下,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請的相應電子銀行服務(部分服務須經甲方另行開通方能享受的,待甲方開通後乙方予以提供),並有義務及時準確地執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六)乙方為甲方辦理支付結算業務,因工作差錯發生延誤,影響甲方資金使用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計付賠償金。

第五條 協議的生效、變更、中止和終止

(一)甲方通過網上銀行、電話、手機等自助渠道申請電子銀行服務的,本協議自甲方通過自助渠道系統開通電子銀行服務時生效;甲方通過乙方櫃檯申請電子銀行服務的,本協議自乙方同意其申請並在乙方系統中設置成功後生效。

(二)甲方變更或終止電子銀行服務,鬚根據乙方相關業務規定通過乙方營業網點、相關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甲方終止電子銀行服務前應償清所有應付款項。

(三)甲方通過網上銀行、手機等自助渠道終止電子銀行服務的,本協議自甲方終止指令進入乙方系統時終止。甲方通過乙方櫃檯終止電子銀行服務的,本協議自乙方同意其終止申請並在乙方系統中設置成功後終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協議或存在其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行為時,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五)因挂失、凍結等原因導致賬戶暫不能使用的,相關電子銀行服務亦相應中止,待賬戶可以正常使用後恢復相關電子銀行服務。賬戶銷戶的,該賬戶相關的電子銀行服務以及本協議中的相關內容亦相應終止。

(六)本協議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與第三方之間的交易糾紛,但可協助甲方查明交易情況。

(二)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電子銀行服務中産生的憑證和銀行交易記錄是確定交易真實有效和交易具體內容的依據。

(三)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戰爭、暴動、嚴重火災、水災、颱風、地震、政府行為、禁令、或供電、通訊、駭客攻擊等客觀情況)導致乙方不能按約定履約的,乙方將視情況給予甲方必要的幫助。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四)甲方選擇使用短信金融服務的,甲方知曉短信金融服務不是獲取賬戶變動情況的唯一渠道,還可通過乙方其他電子銀行和網點等服務渠道查詢。

(五)如非特別指明,本協議條款均適用於網上銀行客戶、電話銀行客戶、手機銀行客戶、短信金融客戶、家居銀行客戶。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人民銀行及銀行業監督機關的有關規章、政策規定及金融業的行業慣例辦理。

(七)本合同項下的價款和價外費用均為包含增值稅的含稅價,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 協議的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別提示:如甲方對建設銀行産品或服務有任何疑問、意見或建議,可通過撥打建設銀行95533客戶服務與投訴熱線諮詢與反映。

 

甲方承諾:本人已仔細閱讀上述所有條款,並已特別注意字體加黑的內容。中國建設銀行已應本人要求對相關條款予以明確説明,本人對所有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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