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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長期理念科學評價基金

發佈時間:2010-03-31

 謝一輝

    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講,面對大大小小的基金評價機構列出的各種基金業績增長率排名錶以及各種轟轟烈烈的評獎,往往無所適從。國內評價機構魚龍混雜,部分不規範的做法在誤導著投資者和基金公司,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長遠、根本利益。

    新年伊始,2009年末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辦法》)開始正式執行。《辦法》規範了基金評價機構資格,確定了基金評價業務的基本原則和禁止行為,有助於投資者和基金業從追逐基金短期業績排名中解放出來,使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建立理性、冷靜和長期的意識。

    仔細研讀《辦法》,可以發現《辦法》針對基金評價業務中普遍存在的評價時間過短、分類不科學、評價指標片面集中于業績等問題均制定了明確規定,從中也可以了解到如何全面、客觀地評價基金業績。

    具體來看,《辦法》從幾個方面規範了基金評價的基本要素:

    樹立長期理念,不得對基金進行短期評價。部分基金評價機構每天對基金進行排名,誤導基金投資者過分關注基金業績短期變化,從而迫使某些基金管理人追求短期業績,急功近利,基金業績波動較大,不能保持相對穩定,有違基金行業長期價值投資的理念。

    針對基金評價的期間和更新間隔過短問題,《辦法》中對基金評價的期間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對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進行評獎或單一指標排名; 對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評級的評級期間不得少於36個月;對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級的更新間隔不得少於3個月; 對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獎的評獎期間不得少於12個月; 對基金、基金管理人單一指標排名(包括具有點擊排序功能的網站或諮詢系統數據列示)的排名期間不得少於3個月;對基金、基金管理人單一指標排名的更新間隔不得少於1個月;《辦法》以嚴格的量化標準堵死了基金評價機構靈活操作的空間,就是希望以基金評價結果的長期化,規範基金行業的生態環境,引導基金投資行為的理性和長線。

    基金分類科學合理,避免利用不合理的基金分類對基金進行評價。基金評價必須建立在合理的的基金分類基礎之上,否則就無法客觀地反映出基金的真實投資水準。各機構基金評價業務名目繁多,其基金分類方法、評價方法各不相同,有些甚至將不同分類的基金放在一起進行比較,誤導投資者。

    《辦法》規定,對基金的分類應當以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標準,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分類規定的基礎上進行細分;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未做規定的分類方法,應當明確標注並説明理由。並要求不得對不同分類的基金進行合併評價;不得對同一分類中包含基金少於10只的基金進行評級或單一指標排名。

    全面評價基金,避免僅通過基金業績對基金進行評價。以前基金評價考慮的因素比較片面,通常只考慮基金業績和波動風險等外在因素,這樣做忽略了基金業績背後的深層次因素,不利於投資者對基金的全面認識。

    《辦法》強調基金評價業務要遵循全面性原則,即全面綜合評價基金的投資收益和風險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將單一指標做為基金評級的唯一標準。並且規定對基金進行評價應當至少考慮下列內容: 基金招募説明書和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投資範圍、投資方法和業績比較基準等;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基金投資決策系統及交易系統的有效性和一貫性。

    對基金管理人進行評價應當至少考慮下列內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人員的合規性;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的穩定性;投資管理和研究能力;資訊披露和風險控制能力。

    綜合言之,《辦法》更注重考察基金産品的中長期收益,有利於減少投資組合為追求短期盈利擴大風險的行為;強調了産品的非同質性,有利於促進我國基金市場産品類型的細化;同時要求基金評價要素的全面性、合理性,能夠促進基金市場的穩定發展,引導投資者正確認識基金業績的評估意義。《辦法》的推行表明我國基金市場監管日益專業化,也將有助於基金行業進一步走向成熟,從而更好地維護廣大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信基金)

    (文中觀點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不構成指導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