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信合作理財業務表外轉表內的前因後果
■ 毛恩知
2010年8月5日,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通知第七條要求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要求將表外資産在今、明兩年轉入表內,並按照150%的撥備覆蓋率要求計提撥備,同時大型銀行應按照11.5%、中小銀行按照10%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計提資本。該條的推出,雖在業界的預料之中,但對該業務也帶來一定影響。
普益財富監測數據顯示,截至通知發佈日(8月5日),2010年已公佈發行規模的銀信合作理財産品新增額逾1.82萬億元,如果加上未公佈發行規模的産品,顯然,銀信合作理財産品規模將超過2萬億元。
2007年以來,以信貸類産品為代表的銀信合作業務飛速發展,2006年至2009年銀信合作産品發行數分別為104款、655款、3571款、4117款,2007年以來産品發行同比分別增長529.81%、445.19%、15.29%。其中信貸類産品2006年以來分別發行73款、315款、2201款、3118款,佔比分別是70.19%、48.09%、61.64%、75.73%。
不考慮2006年由於産品發行數較低導致的數字説服力不足,2007年以來信貸類業務在銀信合作中的佔比逐年提升,2009年更是達到75%以上。眾所週知,信貸類業務除收益水準受投資者青睞外,其規避信貸監管的效用也是商業銀行大規模開展的動力之一。可以説,隨著近幾年銀信合作理財市場的發展,商業銀行通過銀信合作業務規避信貸監管的意圖明顯,其對我國銀行體系的影響也到了不容忽視的程度。2010上半年,因監管部門對銀行信貸的收緊,銀信合作業務發展愈加迅猛,不斷收窄貨幣政策的信貸傳導渠道,弱化監管部門貨幣政策效力,對監管層對宏觀調控的判斷形成一定干擾,這堅定了監管層從根本上規範此類業務的決心。
此外,銀行通過發行信貸類銀信合作理財産品將表內資産轉移至表外,但信貸類理財業務畢竟屬於銀行體系,其起源並未脫離商業銀行維繫其傳統業務的意圖與功能,所以同樣可能為銀行系統積聚風險。
新規的出臺必然對相關方産生一定的影響。首先,擠佔銀行表內信貸業務。按照監管要求,商業銀行將有不少於2萬億元的表外資産轉入表內,這部分資産將擠佔一部分信貸額度,相應將會減少銀行表內業務。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規定將表外資産轉入表內的時間期限為今、明兩年。普益財富監測數據顯示, 201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銀信合作理財産品近1.37萬億元,對於這部分在轉入期限內已經到期的産品,這條規定是不是就發揮不了作用,還是這本身是監管層為新規調控留下的余量、而後將視執行效果再進行調整。這些都值得我們進一步觀察和思考。
其次,壓縮銀行利潤空間與增加資本金充足壓力。通知第七條規定按照150%的撥備覆蓋率要求計提撥備。此前,這部分表外業務是作為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計算的,如今轉入表內之後按照150%的撥備覆蓋率計提撥備,銀行利潤增長空間必定會受到進一步壓縮。該條通知還規定,大型銀行應按照11.5%、中小銀行按照10%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計提資本。對於商業銀行來説,表外資産轉入表內後,必然要計提相應的資本金,這必然加大銀行的資本金壓力。這對一些通過銀信産品調節資産負債結構的銀行具有明顯的約束作用。
第三,自主管理債券類理財産品將進一步加大比例。《通知》將“表外資産轉為表內資産”的規定,因為不僅要擠佔銀行表內的信貸額度,而且會增加其資本金充足壓力,所以商業銀行必然會加自主管理的債券類理財産品的發行,從而該類産品的市場佔比將會進一步加大。2010年7月,債券與貨幣市場類、組合運用類、信貸類(信託貸款與信貸資産轉讓)分別發行474款、218款、153款,佔比分別為44.26%、20.35%、14.28%;而2010年8月1日至8月16日,三者分別發行238款、160款、8款,佔比分別為51.74%、34.78%、1.74%。可見,在將銀信合作理財業務的表外資産轉為表內資産的規定出臺後,債券類理財産品在銀行理財産品發行明顯加快,已佔據了銀行理財業務半壁江山的位置。(西南財經大學信託與理財研究所)
(文中觀點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不構成指導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