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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信合作新政與證券理財巨虧

發佈時間:2010-09-08

 益智

    銀信合作理財業務表外轉表內的論題已經討論了很多,所謂銀信理財産品,就是銀行通過發行信貸類銀信合作理財産品將表內資産轉移至表外,將其信貸資産通過信託公司轉化為向客戶發售的理財産品,將募集到的資金通過信託方式專項用於替換商業銀行的存量貸款或向企業發放貸款。

    其實這是一種旨在規避管制的創新業務,因為表外資産一般是按公認會計原則容許的會計技巧,企業將旗下一些資産,包括子公司、貸款、衍生工具等置於此項,以降低公司債務與資本比率,表外資産毋須列于資産負債表內,但要在財務報告以註釋形式列明。但由於2010年以來,隨著信貸額度的收緊,銀信理財産品發行規模迅速擴大,演變成為另外一種形式的信貸,幾乎與表內信貸並駕齊驅。這種創新干擾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弱化監管部門貨幣政策效力。同時由於信貸類理財業務畢竟屬於銀行體系,同樣為銀行系統積聚了風險,所以銀監會的新政初衷即在於此。

    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波及全世界,而當時的1988年巴塞爾協議機制卻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19996月巴塞爾委員會發佈第一次建議,決定修訂老協議以增強協議規則的風險敏感性。20046月定稿的新巴塞爾協議從單一的資本充足約束轉向依靠最低資本充足比率、外部監管檢查和市場約束三個方面的共同約束,又被稱為三大支柱。

    2007年2月28,我國銀監會頒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確定了我國銀行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範圍和時間表。該指導意見決定,于2008年底前由銀監會陸續發佈有關新資本協議實施的監管法規。于2009年進行定量影響測算。要求大型商業銀行應從2010年底起開始新資本協議,經銀監會批准可暫緩實施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其他商業銀行可以從2011年後提出申請,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新巴塞爾協議對於舊協議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沒有進行修改,但將整個風險的監管支柱擴充為三大支柱。所以這次銀信合作新政應該是新巴塞爾協議實施框架下階段性例行措施。前些日子農業銀行鉅額融資,光大銀行快速上市,以及工商銀行在贏得全球最賺錢公司情況下還要鉅額再融資也就不難理解了。

    此外,從微觀角度而言,原先關注的焦點大都集中于對以銀行為中心的相關方,首先銀行表內信貸業務會被佔用;其次,可能壓縮銀行利潤空間與增加資本金充足壓力,計提相應的資本金,必然加大銀行的資本金壓力。這對一些通過銀信産品調節資産負債結構的銀行具有明顯的約束作用。所以85日新政出臺以後銀行股票表現一蹶不振。此外有人認為債券與貨幣市場類、組合運用類、信貸類(信託貸款與信貸資産轉讓)等商業銀行自主管理理財産品比例會增加,筆者覺得也應該警惕,比如20077月底,某先生在某銀行工作人員的介紹下購買了某銀行的理財産品,為期2年,20098月到期,又順延一年,因為産品虧損嚴重,201081日到期後,累計虧損18%。而某證券理財産品成立於2007917日,投資期為三年,當年共募集資金4.19億元。截至2010819日,該産品凈值為0.5699元,虧損43%

    所以,除了對於信貸類銀信合作産品的資産負債管理之外,對於有技術含量的資産管理類理財産品,一方面同樣要加強表內外管理,另外一方面則要提高基金管理人的職業道德和管理技術水準。筆者目前帶領著的中大期貨的國際化高端研究隊伍,正致力於在股指期貨時代將技術分析與基本分析結合的理性分析,為提高積極理財管理水準而努力,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地控制風險,提高收益。(浙江財經學院金融學院)

    (文中觀點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不構成指導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