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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的“理財” 難散的風險

發佈時間:2011-03-09

 王增武

    作為一種新興而又時尚的購物模式,團購已悄悄潛入銀行理財産品市場。團購全稱為團體購物(B2T,Business to Team),意思是認識或不認識的消費者聯合起來,一起與商家談判以提高談判能力,從而求得最優價格的一種購物方式,其含義與傢具購買中集採的意思相差無幾。團購模式自古有之,當前迅速擴散的動力之一在於網際網路的飛速發展,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團購模式起源於美國于的“Groupon”,在其發展初期的不到2年的時間內,其業內估值就超過了13.5億美元。

    就國內而言,團購最早始於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目前已在全國各大城市得以迅猛發展,成為消費者追求的一種現代、時尚的購物方式。作為一種簡單直接的處理方式,監管機構通過設定投資門檻來區分理財産品購買群體中的合格投資者和非合格投資者,從而實現將合適産品賣給合適投資者的銷售適應性原則。另外,為實現投資收益與投資規模的匹配,發行主體通常會引入資金階梯型支付條款,即投資者投資的資金規模越大,産品的收益越高。

    恰恰是上述兩種結構化安排讓團購嗅到了商機。中鐵信託·極元匯利1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在産品銷售過程中就引入了團購模式,投資門檻從規定的100萬元直線下降到30萬元。産品預期收益是6.00%提高到6.50%,團購者宣稱單筆購買50萬元以下者,産品預期年化收益是6.00%,單筆購買50萬元以上者,産品預期年化收益6.5%”

    20101月,光大銀行發售的陽光理財A計劃2011年第二期産品引入了團購策略,名曰理財一起團一年期美元産品團購計劃。老客戶只要帶領一位新客戶團購理財産品,即可以以普通客戶的購買金額享受高端客戶的産品收益,預期最高收益水準4.3%,高於普通客戶産品預期收益水準30個基點。單個團購客戶都將單獨完成自己的産品購買流程(包括獨立進行風險評估、簽署獨立的購買協議等)。

    欣喜之餘,我們還應冷靜思考。團購理財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消費模式,除具備傳統團購的資訊透明度不高、售後服務不完善、發生糾紛不易處理等相關風險外,還有如下四個方面的潛在風險:

    第一,弱化了有效監管的效力,資金門檻高低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區分合格投資者和非合格投資者,團購卻使這一監管措施失去效力。

    第二,增加了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産品風險水準的錯配風險,雖然發行主體聲稱單個團購客戶都將單獨完成自己的産品購買流程(包括獨立進行風險評估、簽署獨立的購買協議等),如果團購者只可以購買當前産品,那風險評估又有何用?如果可以購買其他産品,那表明拉來客戶就可以增加收益,這與飽受詬病的傳銷策略又有何異?

    第三,違背了産品設計初衷。銀行理財産品是一種滿足不同客戶投融資需求的多樣化投融資工具,每月千款産品發售量的初衷也是於此。如果大家一起團購某款産品,那也就失去了銀行理財産品的應有之意。

    第四,提高了維權成本。在極端情形下,一旦産品出現虧損和出現法律糾紛,團購成員該如何維權?是通過團購負責人,還是直接與發行主體面對面處理?有待進一步的探討。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金融産品中心)

    (文中觀點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不構成指導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