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應通過合法途徑查詢、繼承逝者存款及金融資産
案情
2018年,客戶楊某因病去世,其配偶王某及4名子女手持楊某建行存摺,到開戶網點雲南省紅河建水支行要求直接支取楊某名下的4萬餘元存款。網點人員告知應憑藉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傚法律文書支取逝者存款,遭到繼承人拒絕。此後,繼承人多次投訴,並起訴要求建水支行支取逝者楊某名下存款,同時為前期拒絕支取存款的違法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對繼承人身份進行了審核,確認5名原告有權繼承逝者楊某名下的銀行存款;同時認定,在繼承人既未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又無人民法院出具的生傚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建水支行拒絕履行支付存款本息義務的行為並無不當,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一審判決生效後,5名繼承人憑藉該文書合法支取了逝者楊某名下的存款,糾紛最終得到化解。
説法
客戶去世後,繼承人應通過合法途徑到商業銀行查詢、繼承逝者名下的存款和非存款類金融資産。
1.繼承人憑相應證明材料,可查詢逝者名下存款和金額資産餘額。根據《關於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係的文件(如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公證遺囑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向存款所在銀行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查詢逝者名下的存款餘額及銀行機構自身發行或管理的非存款類金融資産的餘額。對代銷且無法確定金額的第三方産品,銀行機構應告知繼承人到相關機構查詢。
2.繼承人憑繼承權證明公證書或人民法院生傚法律文書,可繼承逝者名下存款和金額資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存款人去世後,合法繼承人應向存款開戶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開戶機構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開戶機構憑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對於銀行機構代銷的第三方産品,繼承人應到該第三方機構辦理繼承手續。
3.監護人代辦應提供證明監護關係的材料,委託代辦應提供證明委託關係真實的公證書。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提供證明監護關係的證明材料,代為辦理繼承手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因無法到場委託第三方代辦繼承手續的,代辦人應提供委託書和證明委託關係真實的公證書。(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