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報客戶版
您所在的位置:首頁 >> 今日建行 >> 建行報客戶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節選)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發佈時間:2021-06-16

 

 

第二章 産業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完善農村集體産權制度,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資産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託,支援、促進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産業體系、生産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優化農業生産力佈局,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産業,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産品有效供給和品質安全,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産,推動農業對外開放,提高農業品質、效益和競爭力。

國家實行重要農産品保障戰略,分品種明確保障目標,構建科學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農産品供給保障體系。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品質有提高。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設糧食生産功能區、重要農産品生産保護區,建設並保護高標準農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産條件。

第十五條 國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支援育種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實施農作物和畜禽等良種培育、育種關鍵技術攻關,鼓勵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建立並實施種業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促進種業高品質發展。

第十六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培育創新主體,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産學研協同的創新機制,強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企業創新能力,建立創新平臺,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産品研發,加強農業智慧財産權保護,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産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建設現代農業産業技術體系,推動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

國家健全農業科研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成果産權保護制度,保障對農業科技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發農業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

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促進建立有利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創新推廣方式,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生産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産全程機械化,提高設施農業、林草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産品初加工的裝備水準,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資訊化融合,促進機械化生産與農田建設相適應、服務模式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相適應。

國家鼓勵農業資訊化建設,加強農業資訊監測預警和綜合服務,推進農業生産經營資訊化。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農村資源和生態優勢,支援特色農業、休閒農業、現代農産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鄉村産業的發展;引導新型經營主體通過特色化、專業化經營,合理配置生産要素,促進鄉村産業深度融合;支援特色農産品優勢區、現代農業産業園、農業科技園、農村創業園、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重點村鎮等的建設;統籌農産品生産地、集散地、銷售地市場建設,加強農産品流通骨幹網路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鼓勵企業獲得國際通行的農産品認證,增強鄉村産業競爭力。

發展鄉村産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産業政策、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指導服務,支援農民、返鄉入鄉人員在鄉村創業創新,促進鄉村産業發展和農民就業。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支援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國家採取措施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為本集體成員提供生産生活服務,保障成員從集體經營收入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國家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共用全産業鏈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農(林、牧、漁)場規劃建設,推進國有農(林、牧、漁)場現代農業發展,鼓勵國有農(林、牧、漁)場在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鼓勵供銷合作社加強與農民利益聯結,完善市場運作機制,強化為農服務功能,發揮其為農服務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整體籌劃城鎮和鄉村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城鄉産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佈局,逐步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用、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縣域城鄉融合發展,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

第五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佈局,按照尊重農民意願、方便群眾生産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因地制宜安排村莊佈局,依法編制村莊規劃,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範村莊撤並,嚴禁違背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式撤並村莊。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護城鄉道路以及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資訊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鄉村發展能源需求,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滿足農民生産生活需要。

第五十三條 國家發展農村社會事業,促進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資源向農村傾斜,提升鄉村基本公共服務水準,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國家健全鄉村便民服務體系,提升鄉村公共服務數字化智慧化水準,支援完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和綜合資訊平臺,培育服務機構和服務類社會組織,完善服務運作機制,促進公共服務與自我服務有效銜接,增強生産生活服務功能。

第五十四條 國家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機制,支援鄉村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準;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國家支援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産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國家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水準,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支援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第五十五條 國家推動形成平等競爭、規範有序、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願有序進城落戶,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推進取得居住證的農民及其隨遷家屬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國家鼓勵社會資本到鄉村發展與農民利益聯結型項目,鼓勵城市居民到鄉村旅遊、休閒度假、養生養老等,但不得破壞鄉村生態環境,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城鄉産業協同發展,在保障農民主體地位的基礎上健全聯農帶農激勵機制,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農業全産業鏈發展。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農民進城務工,全面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農業支援保護體系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用於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用於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增強脫貧地區內生發展能力,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持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國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支援力度。

第六十條 國家按照增加總量、優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則,構建以高品質綠色發展為導向的新型農業補貼政策體系。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取之於農、主要用之於農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使用範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重點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等。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援。

國家支援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援鄉村産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鄉村。

第六十三條 國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依法完善鄉村資産抵押擔保權能,改進、加強鄉村振興的金融支援和服務。

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産和與農業生産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第六十四條 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多渠道推動涉農企業股權融資,發展並規範債券市場,促進涉農企業利用多種方式融資;豐富農産品期貨品種,發揮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和風險分散功能。

第六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完善金融支援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機制,促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業務範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信貸支援和其他金融服務,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援力度。

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職能定位和業務優勢,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擴大基礎金融服務覆蓋面,增加對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規模,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服務。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主要為本地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於當地農業農村發展。

第六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支援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依法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援保險機構適當增加保險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促進農業保險發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採取措施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産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鄉村産業用地,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鄉村發展傾斜,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應當優先用於折抵鄉村産業發展所需建設用地指標,探索靈活多樣的供地新方式。

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優先用於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和鄉村産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