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時報》:謝渡揚:正確處理創新與風險防範的關係
我國銀行業體制改革以來,金融創新呈現體系化、精細化、交叉化等新特點。從我國銀行業實際情況看,許多銀行設立了總行産品創新委員會及産品創新管理部門,同時在全國各地設立産品創新分部,充分發揮重點分行區域産品研發中心和産品創新示範作用。從建設銀行情況來看,在總行設立産品與品質管理部的基礎上,與戰略投資者合作推出了産品創新試驗室,注重創新適當的工具和方法應用,為創新決策和後續規模化開發提供依據。 國家政策對商業銀行金融創新也給予了大力支援。近年來,國家相關政策推動了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電子票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稅務管理等新型業務的發展,推動了商業銀行中小企業金融和農村金融的創新深化,推動了商業銀行服務上海兩個中心的新金融模式産生,也推動了信貸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派生的服務和産品創新。 美國的次貸危機波及全球。有評論稱過於激進的金融創新是此次金融危機的重要動因。但是商業銀行不應該就此懼怕金融創新,唯一需要加強的就是在創新過程中切實加強風險防範。 一是金融創新要圍繞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客戶需求來進行,而不是遠離實體經濟和客戶的需求,無邊界地去憑空設計和創造。 二是要加強創新管理,規範創新機制。金融創新應遵循規則運作,加強規範管理,做到有章可循,絕不能先搞創新、後做規範。 三是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明確銀行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以及具體操作人員的職權和責任,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加強對創新的激勵約束機制建設,建立足以監控、管理和報告創新産品交易風險的管理資訊系統,實施全面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有效發揮內部監管職能。 四是要切實加強對創新風險的監督管理。作為監管當局來説,各項監管措施的制定和出臺,應具有前瞻性,監管政策措施要適應金融業未來發展和變化趨勢。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監管。特別是要儘快建立高效的金融創新風險預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