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時報》:先行先試 債轉股抓緊制定實施細則
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持續推進,去産能加速進行的背景下,我國鋼鐵、煤炭等傳統行業的供需狀況在今年已獲得明顯改善,但龐大的負債仍成為企業脫困的“一座大山”,作為去杠桿的頂層設計,中央提出“債轉股”措施。
日前,在中國銀監會召開三季度經濟金融形勢分析會上,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再次強調,下一步要繼續有效開展企業金融債務重組,積極推進市場化債轉股相關工作,降低企業杠桿率,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先行先試。
業內專家認為,隨著市場化債轉股的大幕拉開,包括銀監會在內的相關管理部門,將陸續出臺詳細的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從銀監會三季度經濟金融形勢分析會上透露出的消息看,預計債轉股短期內將以個案和試點為主,中長期有望逐步演變為常態化的資産處置方式之一,同時為保證去杠桿達到預期效果,債轉股推行規模未來市場空間巨大。
繼續落實銀監會關於債轉股相關工作的要求,業內專家認為,債轉股的實施必須以維護金融市場運作秩序、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為基礎,穩步、有序推進。商業銀行探索債轉股在規則制定和具體操作模式的選擇上,應按照有利於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有利於改進公司治理和管理水準、有利於維護銀行正當權益的要求,審慎、穩妥地推進。
“債轉股”實質性展開
三季度以來,市場化債轉股取得實質性進展。
2016年10月10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還有相關附件《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根據政策指導意見,目前開展的債轉股最大的特徵是市場化、法制化,同時明確了適用企業和債券的範圍,並對轉股方式進行了規範。
10月11日,首單支援央企市場化去杠桿的項目落地,建行與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共同設立的武漢武鋼轉型發展基金(合夥制)出資到位,基金規模120億元;10月16日,雲南錫業集團與建設銀行在北京簽訂了總金額近50億元的市場化債轉股投資協議,當日晚間,雲錫集團旗下上市公司錫業股份發佈公告,建設銀行或其關聯方設立的基金擬向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華聯鋅銦增資,持有其不超過15%的股份。
據建行債轉股項目負責人、授信審批部副總經理張明合透露,在建行債轉股50 余個儲備項目中,囊括央企、國企、民企,涉及到鋼鐵、煤炭等多個領域,接下來建行及其他試點銀行都會陸續推出更多的債轉股項目。
來自市場方面的消息顯示,除本輪市場化債轉股前兩單項目的“操盤手”———建行外,工、農、中、交等4家大型銀行及浦發、招行等股份制銀行也對債轉股躍躍欲試。
在當前宏觀經濟增速下行趨勢延續、企業降杠桿壓力突出的背景下,債轉股作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棋局的重要落子,無論是決策層還是市場都對其寄予了較高的期望。
“當前,既要大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又要全力保持經濟增長在合理區間,去杠桿不能簡單地把企業的債務降下來,還必須保持企業的持續經營,保護債權人的權利不受破壞,防止經濟增長受到太大拖累。債轉股就是以時間換空間,以企業未來的經營收益換取當下渡過經營難關得以持續經營的機會。”中國農業銀行戰略管理部總經理周萬阜表示。
實施債轉股亦可以有效控制銀行不良貸款的快速上升。受經濟下行和結構調整等因素的影響,銀行業不良貸款持續上升,特別是2015年以來更是呈現出加速暴露的趨勢,已成為銀行業最大的風險威脅和侵蝕利潤的主要因素,債轉股是成本相對較低而又能以較快速度降低不良貸款的重要手段。
但業內專家也同時提示,與一般的債務處置方法相比,債轉股面臨著較大的政策不確定性,其最終成效的影響因素也更為複雜,必須認真做好操作設計和規則制定,使債轉股能真正發揮預期作用。
堅持“市場化”原則
為落實銀監會關於債轉股相關工作的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業內專家表示,需要制定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不同企業的債轉股發生模式、轉股條件、退出模式均有差異。同時,在實施債轉股過程中,應避免道德風險,避開“僵屍企業”。
市場化債轉股能否取得成功,首先取決於目標客戶的選擇。
“國家相關部門可以從産業政策和經濟安全的角度進行正面引導,比如高負債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産業領域的成長型企業;也可以出臺負面清單,比如地方融資平臺、房地産企業以及産能嚴重過剩且不具備行業領先技術的‘僵屍企業’,明確不宜債轉股,不妨礙正常的市場出清。”中國建設銀行副行長龐秀生表示。
他認為,債轉股的重點是當前有些困難、未來有轉好可能的次優潛力企業,這需要相當專業的分析、判斷和選擇,因此必須堅持市場化的原則,由銀行、債轉股實施機構、企業三方自主協商是否轉,不宜由政府部門直接確定名單。
事實上,市場化、法治化也是本次債轉股的突出特徵。《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指出,本次債轉股的債權轉讓、轉股價格將依據市場形成的公允價格自主協商確定,國有企業的轉股定價也要遵循市場化原則,相關市場主體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
“市場化債轉股操作不當,會導致風險從企業傳遞給投資者、金融機構和政府,從而引發系統性風險,必須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通過紮實穩妥開展試點,不斷總結經驗,為市場化債轉股工作的全面鋪開和持續開展夯實基礎。”龐秀生建議。
實施主體應以銀行為主
就目前落地的債轉股項目來看,建行分別與武鋼、雲錫成立基金,銀行是債轉股的實施主體。業內人士認為,在接下來的市場化債轉股試點過程中,這種銀行資金作為杠桿、撬動社會資金參與的模式將逐漸成為趨勢,商業銀行特別是大型商業銀行應該在市場化債轉股改革中發揮重要作用。
商業銀行接觸企業面廣、擁有最廣泛的渠道接觸社會資本和投資者、可以社會化高效地募集大額低成本的資金投資債轉股債權和股權……這些都為銀行實施債轉股創造了良好條件。
在操作層面,業內專家建議,基於債轉股對商業銀行整體風險水準和流動性狀況的影響,其操作規模應該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具體操作中,可以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規模為基礎,規定通過債轉股方式取得的非金融企業股權價值與一級資本的比例上限。
“與傳統信貸業務比,市場化債轉股業務橫跨債權和股權,銀行及其所屬實施機構必須提供包括資本市場産品在內的綜合化服務,要更加關注企業價值和資本市場變化,還要學會當好股東,積極參與企業管理,搞好經營。”龐秀生表示。
同時,業內專家建議,債轉股的實施應遵循維護商業銀行正當權益的原則,必須從制度上保障商業銀行在債轉股之後,能夠依據其所持股權,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揮與其所承擔的風險相對應的作用,享有企業經營收益分配權和資産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