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03-26

勞社部發[2005]35

20051219

為貫徹落實《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建立和規範企業年金制度,現對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的報送

()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應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身的經濟狀況和發展戰略擬訂企業年金方案草案,並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形成擬報備案的企業年金方案。
  ()企業應將企業年金方案報送所在社會保險統籌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其中中央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由集團公司統一建立的報送勞動保障部備案,並抄送子公司所在社會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子公司單獨建立的報送所在社會保險統籌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可以按企業年金方案的規定,代表集體協商雙方作為委託人,或由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託人,與法人受託機構或企業年金理事會簽訂受託管理合同。
  ()受託管理合同簽定後,受託人應將受託管理合同及與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簽定的委託管理合同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其中:委託人為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的,報送勞動保障部備案,並抄送子公司所在省或計劃單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人為其他企業的(包括中央企業子公司),報送企業年金方案備案所在地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集合企業年金計劃應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法人受託機構兼任賬戶管理人或投資管理人的,有關委託管理合同的內容可包括在受託管理合同中,並按第()款規定的辦法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的材料

    ()企業年金方案備案所需材料。
  1.《關於××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備案的函》。2.企業年金方案。報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為原件。
  3.集體協商雙方通過企業年金方案草案的決議。
  4.企業年金方案重要條款的説明。
  5.企業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的證明。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所需材料。
  1.《關於××公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的函》。
  2.××公司企業年金計劃受託管理合同和委託管理合同。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關於××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備案的復函》。
  4.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資格證書複印件;理事會章程,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及其簡歷等。
  三、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的受理企業年金方案是經企業與職工民主協商建立的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企業代表集體協商雙方將企業年金方案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要審查企業年金方案是否符合《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及其他國家有關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符合規定的企業年金方案文本15日內,向企業出具《關於××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備案的復函》。企業年金方案經集體協商後作出調整的,企業應自變化發生之日起10日內重新履行備案程式。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由受託人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于收到符合規定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受託人出具《關於××公司企業年金計劃確認函》,給予企業年金計劃登記號。企業年金計劃登記號為12位數字代碼,前6位為GB/T2260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規定的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代碼,後6位為本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備案的順序號。在執行過程中,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體條款有調整或基金管理合同發生變更,受託人應自變化發生之日起15日內重新履行備案程式。
  四、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的監管企業年金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符合建立企業年金條件的企業,要本著積極穩妥、量力而行的原則,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建立規範的企業年金制度,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備案工作。原來已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要對原有的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按國家規定進行修訂並補辦備案手續。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查處。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的監督管理。受理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認真填寫《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情況登記表》;省級和計劃單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數據匯總工作,根據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情況,填寫《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情況統計表》,于每季度結束10日內報送勞動保障部養老保險司和基金監督司。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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