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客戶資料
(一)客戶應保證其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客戶的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銀行,否則由此發生的風險和責任由客戶自行承擔。
(二)銀行對客戶資料和賬戶交易資料有保密義務。
(三)銀行為統計分析、內部管理之目的,有權使用客戶資料。
(四)在得到客戶許可的情況下,銀行可以將客戶資料向第三方提供。
(五)即使未得到客戶的明確許可,銀行仍可根據法律規定向有權查詢的法定機構提供客戶資料,或為完成交易指令的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必要的客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