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錯誤的處理
客戶應在得知交易結果並確信錯誤已發生後15個銀行工作日內通知銀行,並説明錯誤發生的可能原因、有關的賬號、金額等情況。銀行應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銀行工作日內告知客戶調查結果。如銀行認為錯誤確已發生並係銀行的原因,應在告知客戶調查結果後3個銀行工作日內對錯誤加以糾正。如銀行認為錯誤並未發生,應在調查結束後3個銀行工作日內告知客戶。銀行應就錯誤的發生賠償客戶相應的損失,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客戶賬戶餘額或信用額度不足;
(二)賬戶內資金被法定有權機構凍結或扣劃;
(三)客戶的行為出於欺詐等惡意目的;
(四)客戶發出的交易指令中缺乏必要的交易資訊;
(五)客戶未能正確依據手機銀行服務的説明操作;
(六)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因于銀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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