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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業務章程和協議

中國建設銀行龍卡借記卡章程

第一條  為規範龍卡借記卡的發行和使用,更好地為龍卡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儲蓄管理條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龍卡借記卡是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簡稱“發卡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結算、轉賬支付、存取現金、賬戶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結算工具,必須先存後支,不提供透支服務。

第三條  龍卡借記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雙幣種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資訊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晶片(IC)卡;按品牌不同分為VISA卡、萬事達卡等;按發卡對象不同分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等;按實現功能不同分為儲蓄卡、理財卡等。

第四條  發卡銀行、龍卡借記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和龍卡受理商戶應共同遵守本章程。龍卡借記卡系列下的各卡種,若根據需要特別訂立自有章程的,應同時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規範。

第五條  龍卡借記卡的發行對象為符合發卡銀行規定的申領條件的中國境內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境內的外籍人士、港澳臺同胞)和法人。龍卡借記卡申領應符合國家實名制有關規定,開戶應採用實名。

第六條  申請人申領龍卡借記卡時,應按發卡銀行要求提供有關申請資料,填寫申請表並與發卡銀行簽訂領卡合約。申請人本人在申請表上簽字,即表示知悉發卡銀行有關規定、對所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及確認履行領卡合約各項規定,並遵守本章程。發卡銀行對符合申領條件的申請人予以發卡。

第七條  龍卡借記卡賬戶內的存款有息,發卡銀行將根據持卡人申領的卡片種類及功能,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計付利息,並依法代扣代繳利息稅。

第八條  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內因卡片毀損或磁條消磁等原因需要換領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舊卡到發卡銀行指定營業網點辦理換卡手續。

第九條  持卡人終止使用龍卡借記卡時,應按發卡銀行有關規定辦理銷卡或銷戶手續,並將卡片退回發卡銀行。

第十條  龍卡借記卡一般為電子連線使用,連線交易時應按銀行要求憑個人密碼使用。發卡銀行依據密碼等電子資訊為持卡人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産生的電子資訊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

第十一條  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密碼。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因密碼保管或使用不當而導致的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

第十二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所持龍卡借記卡卡片,如卡片遺失或被盜,應及時向發卡銀行辦理挂失。

第十三條  龍卡借記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將卡片轉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龍卡借記卡時,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發卡銀行有權認為此行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進行卡片申領、挂失、換卡等特殊業務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此類持卡人的用卡行為及交易責任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第十五條  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詢服務。持卡人應向發卡銀行提供真實的個人資料,如個人資料發生變化,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卡銀行。

第十六條  發卡銀行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並根據龍卡借記卡各卡種的發卡需要,制定和調整收費項目及標準,所有收費將在報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核準及正式對外公告一定時期後執行。持卡人在申領卡片時同意執行的各項收費及標準如果發生變化,持卡人有權在公告期間選擇是否繼續使用該卡及相關服務。

第十七條  龍卡受理商戶不得無故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記卡。持卡人與商戶之間發生的任何交易糾紛,均應由雙方自行解決,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持卡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向銀行支付交易款項。

第十八條  龍 卡借記卡屬於發卡銀行所有,發卡銀行保留收回或不發卡給客戶的權利。為保障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發卡銀行在發現持卡人的龍卡借記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風 險時,有權暫時對該賬戶進行止付。若發現持卡人在用卡過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領卡合約規定或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發卡銀行有權終止其用卡權利,並可授權 有關單位收回其龍卡借記卡。

第十九條  發卡銀行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協助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持卡人的龍卡借記卡賬戶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第二十條  因 不可抗力或供電、通訊等客觀原因導致龍卡借記卡暫時無法使用的,發卡銀行將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相關責任。對於在交易過程中, 因暫時的網路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現象,銀行將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銀行雙方的權益均不受損失。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中國建設銀行制定並負責解釋。中國建設銀行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對本章程進行的修改,一經公佈即為有效,修改後的條款對所有當事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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