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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業務章程和協議

中國建設銀行陸港通龍卡章程

 

 

第一條      陸港通龍卡是龍卡借記卡系列産品之一,遵從《中國建設銀行龍卡借記卡章程》的有關規定,為規範陸港通龍卡的發行和使用,根據陸港通龍卡具有的特殊性,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陸港通龍卡是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簡稱“建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亞洲)(以下簡稱“建行(亞洲)”)合作發行的一款綜合性銀行卡産品,是面向個人客戶簽發的,同時擁有建行賬戶、建行(亞洲)賬戶,具有存取現金、消費結算和轉賬支付、賬戶管理及其他理財簽約服務等多種功能的借記卡産品。其中建行賬戶的使用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制定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及建行有關規章制度;建行(亞洲)賬戶的使用必須遵守香港法律、法規及監管當局制定的有關政策法規及建行(亞洲)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條      陸港通龍卡為銀聯卡,按發卡銀行不同分為建行陸港通龍卡和建行(亞洲)陸港通龍卡,不允許辦理附屬卡。建行陸港通龍卡卡片管理遵循中國建設銀行有關規定,建行(亞洲)陸港通龍卡卡片管理遵循中國建設銀行(亞洲)有關規定。

第四條    陸港通龍卡的發卡對象為年滿16周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條件的大陸居民、港澳臺居民、外國公民。

第五條      陸港通龍卡建行賬戶內本外幣活期賬戶為個人結算賬戶,其他子賬戶為個人儲蓄賬戶。陸港通龍卡一經開卡後,建行賬戶即具有本外幣的活期和定期儲蓄及憑證式國債等賬戶的基本功能及境外交易功能。持卡人可簽約開通自動轉賬、自動匯款、質押貸款、證券買賣等交易功能。

第六條      陸港通龍卡建行賬戶內的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及建行關於個人存款的相關規定計付利息,並由建行依法代扣代繳利息稅。通過陸港通龍卡建行賬戶發放的個人貸款由建行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息辦法及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個人貸款的相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七條      陸港通龍卡建行賬戶在境內ATM取現每卡每日累計取現金額不能超過人民幣20000元(含);通過建行(亞洲)賬戶聯動在境外ATM取現時,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等值美元1000元(含),一月內每卡累計取現不得超過等值美元5000元(含),六個月內每卡累計取現不得超過等值美元10000元(含),一年內每卡累計取現不得超過等值美元20000元(含);通過建行(亞洲)賬戶聯動在境外POS消費時,每卡每天消費交易次數不得超過15次,每日累計消費金額不超過等值港幣50000元(含)。

陸港通龍卡建行(亞洲)賬戶(含聯動建行賬戶及通過建行賬戶聯動)ATM取現每卡每日累計取現金額不得超過港幣等值10000元(含),POS消費每日累計消費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港幣50000元(含)。

第八條      陸港通龍卡卡片有效期為5年。卡片過期後,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陸港通龍卡可以在建行櫃面使用建行賬戶內資金,不允許代辦;對簽約過建行網上銀行、電話銀行和手機銀行的陸港通龍卡在卡片過期後或者卡片毀損、磁條消磁或晶片不可讀等原因換領新卡期間在上述渠道可以使用建行賬戶內資金。

第九條      陸港通龍卡一般為連線使用,如因受理、結算等原因造成建行賬戶可用餘額少於交易金額而發生賬戶欠款時,持卡人應當承擔償還責任,並儘快還清欠款,建行賬戶開戶行將自銀行記賬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對欠款額計收利息。

第十條      陸港通龍卡持卡人可通過建行提供的方式了解其建行賬戶的賬務變動情況。持卡人對建行賬戶境內交易賬務變動情況有異議的,須于交易發生後40天內向銀行提出查詢更正申請;對建行賬戶境外交易賬務變動情況有異議的,須于記賬日後60天內向銀行提出查詢更正申請。

第十一條    建行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對本章程進行的修改,經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備公佈後即為有效,無需個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