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龍卡準貸記卡(個人卡)領用協議
龍卡準貸記卡(主卡及其附屬卡,以下簡稱準貸記卡)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國建設銀行_______分(支)行(以下簡稱乙方)就申領使用準貸記卡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資訊披露
1.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請資料真實、有效、合法,同意乙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採集並向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徵信機構提供甲方個人資訊和包括信貸資訊在內的信用資訊(包含甲方因未及時履行合同義務産生的不良資訊)。
2.乙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辦理涉及甲方的業務時,有權向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徵信機構查詢、列印、保存甲方的信用資訊,並用於:
(一)審核甲方貸款、貸記卡(信用卡)、準貸記卡申請;
(二)審核甲方作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出資人、擔保人、企業經營者、實際控制人的個人、組織或機構提出的貸款申請或特約商戶申請;
(三)對已向甲方或甲方擔任法人、出資人、擔保人、企業經營者、實際控制人的個人、機構或組織發放的貸款、貸記卡(信用卡)、準貸記卡進行貸後風險管理;
(四)向甲方提供的其他乙方合法經營範圍內的業務。
3.乙方應對甲方資料保密,但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乙方為甲方辦理本協議項下相關事項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向乙方集團成員(包括乙方境內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務機構及其他乙方認為必要的業務合作機構提供乙方獲取的甲方個人資訊,範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資訊、賬戶資訊等個人資訊。上述第三方將為處理本協議項下事務之目的接觸並按照乙方的業務需要使用甲方個人資訊。乙方承諾將向有關第三方明確其保護甲方個人資訊的職責並要求第三方承擔相應保密義務。
第二條 信用額度
1.乙方有權根據甲方的資信情況為甲方核定信用額度。
2.乙方可因甲方信用記錄情況調整甲方信用額度,並通知甲方。
第三條 簽名
甲方領取準貸記卡後,應立即在卡片背面簽名欄內簽署與申請表上預留簽名相同的簽名,並在用卡時使用該簽名。因卡片未簽名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密碼
1.甲方須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密碼,避免使用易被破譯的數字,切勿將密碼透露給任何他人。領取密碼後,應及時在ATM等自助設備上修改密碼。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乙方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由此産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2. 電子現金交易不校驗密碼、不核對持卡人簽名,凡使用電子現金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甲方應承擔因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丟失或被盜等)造成的風險損失。如有關交易確已發生,甲方不得拒絕償付交易款項。
3. 甲方在使用時,如連續輸錯三次密碼,卡片將被鎖定(電子現金賬戶除外),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解鎖手續後,才能繼續使用。
第五條 安全使用
1.準貸記卡只能由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轉讓、轉借。甲方因卡片保管不善、將卡片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本人承擔。
2.甲方在使用準貸記卡時應保證安全,防止資訊洩露,未按規定使用準貸記卡産生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存款計息
準貸記卡賬戶內的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計結息辦法及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個人存款的相關規定計付利息,並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繳利息稅(如有)。如果中國人民銀行不再規定統一的儲蓄存款利率與計息方式或允許商業銀行在一定範圍內自主確定的,以乙方統一公佈實行的儲蓄存款利率與計息方式為準。電子現金賬戶不計付利息。
第七條消費及使用
準貸記IC卡在使用非接觸方式進行消費時,默認使用準貸記IC卡內的電子現金賬戶進行交易;準貸記IC卡在使用接觸式方式進行消費時,甲方可在POS上選擇使用準貸記IC卡主賬戶或準貸記IC卡內的電子現金賬戶進行交易。
第八條 取現及使用
1.甲方在ATM等自助設備上提取現金時,每賬戶每日在ATM上的累計取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5000(含)元人民幣。甲方在自助設備上存入現金,以自助設備核點後顯示的金額作為入賬金額。
2.準貸記IC卡內的電子現金賬戶僅支援人民幣結算。電子現金賬戶不記名、不計息、不挂失,僅用於持卡人小額消費,餘額上限為1000元(含)人民幣。
3.甲方通過現金或轉賬方式向準貸記IC卡的電子現金賬戶圈存資金,可以在乙方營業網點、ATM等自助設備、網上銀行等渠道辦理。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銷。
4.準貸記IC卡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只可用於小額脫機消費,在消費時不需要提供密碼。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交易不可以撤銷。
5.準貸記IC卡電子現金賬戶的退貨資金退入甲方的主賬戶。
6.準貸記IC卡電子現金賬戶餘額的判斷應以電子現金晶片餘額為準。
7. 準貸記IC卡到期或損壞需要換卡時,如果準貸記IC卡晶片未損壞,甲方交回卡片換領新卡,電子現金賬戶資金轉入主賬戶;如果準貸記IC卡晶片已損壞,甲方交回卡片換領新卡,其原卡片電子現金賬戶資金30天后轉入主賬戶中,在此期間已換領的新卡片不允許銷戶。
8、簽約過乙方網上銀行、電話銀行和手機銀行的準貸記卡在因卡片毀損、磁條消磁或晶片損壞等原因通過預約方式換領新卡期間可以在上述渠道正常使用卡內資金。
9、如果準貸記IC卡的電子現金交易次數超過了監管機構設定的電子現金連續交易次數上限,交易應轉為連線交易。連線交易是指連接乙方系統驗證的交易。
第九條 ATM自助轉賬
甲方可在開卡時同時申請開通ATM自助轉賬功能,並可設定自助轉賬限額,也可在開卡後另行書面申請或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電子渠道申請開通、關閉ATM自助轉賬功能或設定自助轉賬交易限額。甲方可設定不超過5萬元的每日每卡轉出累計金額,若甲方沒有設定的,每卡每日轉出累計金額不超過5萬元;其中,乙方能有效識別轉出、轉入方為同一持卡人賬戶的ATM自助轉賬不受上述限額控制。附屬卡的ATM自助轉賬功能與主卡保持一致,如主卡開通ATM自助轉賬功能,附屬卡和主卡ATM自助轉賬交易限額統一按主卡的交易限額控制。
第十條 有效交易憑證
憑密碼進行的交易,相應産生的電子資訊記錄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不憑密碼進行的交易,則記載有甲方簽名的交易憑證或乙方提供的其他確認方式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基於甲方簽字形成的交易憑證和/或通過金融IC晶片等電子數據辦理的電子現金消費交易所産生的資訊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如有關交易確已發生,持卡人不得以無交易憑證、交易憑證上簽字非本人所為等理由拒絕支付準貸記卡項下發生的交易款項。
第十一條 對帳單
甲方準貸記卡賬戶當月發生交易、費用時,乙方在月底結計其賬務,並以寄發對帳單形式將其賬務情況通知甲方,與甲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甲方應注意定期查收對帳單並主動核對賬務,不得以未收到對帳單為由拒絕向乙方支付欠款。
第十二條 賬務查詢
1.若甲方對賬務有疑義,應自交易日起90(含)天內向乙方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超過180天的,乙方受理甲方查詢,但不再進行更正處理。自查詢日起一年(含)內的免收查詢手續費,其餘期限按公示價格執行。
2.甲方在規定時間內對賬務情況提出疑義時,乙方應協助核實,如經查實確認交易存在,甲方不應拒絕支付該項交易款。甲方不能以與受理單位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乙方款項。
3.乙方為甲方提供通過櫃面和ATM等渠道進行準貸記IC卡電子現金賬戶餘額查詢及最後10筆交易明細查詢的服務。
第十三條 透支
甲方須在首筆透支發生60(含)天內償還全部透支本息,透支自銀行記賬日起開始計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不計複利,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調整。
第十四條 追索
1.甲方發生首筆透支後超過60天未全額歸還透支本息的,乙方有權自第61天起止付其卡片並對甲方及其保證人追索或扣減甲方保證金、依法處理質物。
2.甲方若未依約還款或者有違規、欺詐行為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乙方有權將甲方在本行開立的其他賬戶的存款以及其他抵(質)押財産用來清償,並保留依照法律程式進行追索的權利。
第十五條 卡片挂失
1. 甲方應妥善保管所持準貸記卡卡片,如卡片遺失或被盜,應及時通過致電乙方客戶服務中心或乙方提供的其他途徑辦理口頭挂失或到乙方指定網點辦理書面挂失。口頭挂失長期有效。挂失自相關手續辦妥後即時生效,甲方不承擔挂失有效期內該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資金損失,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挂失時間及金額以銀行記錄為準。
2.因下列情況之一産生的債務或損失,乙方不承擔相關責任:
(1)甲方挂失生效前發生的交易;
(2)甲方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
(3)乙方調查情況,遭甲方拒絕的;
(4)遺失或被竊準貸記卡卡片上無甲方簽名。
3.準貸記IC卡挂失生效後,其效力不及于電子現金賬戶,乙方不承擔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資金風險。
第十六條 費用
1. 甲方同意按乙方公佈的收費標準支付各類應承擔的費用,同意乙方採用扣收的方式從甲方賬戶中收取相關費用。
2. 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準貸記卡賬戶管理費的權利。一旦收費,按持卡年度(自辦卡月起每滿12個月為一個持卡年度)預收賬戶管理費。第一年度賬戶管理費在開卡時由甲方直接交納,以後年度賬戶管理費每年從甲方賬戶自動預先扣收。銷戶時已收取的賬戶管理費不再退還。
第十七條 有效期
準貸記卡卡片有效期為5年。卡片過期後,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準貸記卡可以在乙方櫃面使用卡內資金,不允許代辦;簽約過乙方網上銀行、電話銀行和手機銀行的準貸記卡在上述渠道可以使用卡內資金;準貸記卡卡片過期後不允許透支使用。甲方準貸記卡卡片到期後,賬戶下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有效,甲方應辦理換卡手續。
第十八條 銷戶
甲方對準貸記卡申請銷戶時,應在償還賬戶所有欠款、解除卡內所有簽約關係、將卡內賬戶全部銷戶或移出後辦理準貸記卡銷戶申請,並將準貸記卡片交還乙方。準貸記IC卡晶片到期或損壞時,甲方應在提出書面銷戶申請45天后,到乙方指定網點辦理正式銷戶手續。
第十九條 其他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務時,應當遵守本協議。甲方使用準貸記卡辦理業務涉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時應一併遵守,但在本協議生效前乙方既有的業務規則與本協議發生衝突的,以本協議為準。
2. 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證件應當真實、合法,否則因此産生的一切糾紛及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相關責任。甲方工作、通訊方式(地址或電話)、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料發生變動,應及時到乙方辦理變更手續,如未按規定辦理,由此産生的風險損失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在申請資料當中填寫的通訊地址和方式為甲乙雙方所同意,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以上地址,均視為乙方已履行送達義務。甲方通訊地址和方式如有變動,應于十日內通知乙方。
3.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戰爭、暴動、嚴重火災、水災、颱風、地震、政府行為、禁令、或供電、通訊等客觀情況)導致準貸記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將視情況協助甲方解決或提供必要的幫助。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對於在交易過程中,因暫時的網路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現象,銀行有權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甲方有權提出異議。
4. 乙方有權對甲方存款餘額100元以下、3(含)年以上未發生收付款活動(不含因乙方支付利息或扣收服務費用而發生的收付款活動)的準貸記卡賬戶進行清理。
5.乙方有權依照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的指令,查詢、凍結甲方準貸記卡賬戶,扣劃賬戶內資金。
6.甲方若出現違反《中國建設銀行龍卡準貸記卡章程》或本協議的情況,乙方有權單方面收回、停用甲方準貸記卡或調整甲方信用額度。乙方停用、收回甲方準貸記卡時,甲方所有未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並應一次清償。
7. 乙方根據服務項目或服務內容,對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終止日期、與價格相關的例外條款和限制性條款、諮詢(投訴)的聯繫方式等資訊通過乙方網點、網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對相關業務規則等要求通過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內容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應在充分知曉、理解有關公告內容後簽署本協議。
乙方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業務需要對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或標準、利率的調整、《中國建設銀行龍卡準貸記卡章程》等內容進行調整,並正式對外公告一定時期後執行並適用於本協議,無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將在公告前報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甲方有權在乙方公告期間選擇是否繼續使用準貸記卡及相關服務,如果甲方不願接受乙方公告內容的,應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請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如果甲方未申請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視為甲方同意相關調整,變更後的內容對甲方産生法律約束力,若甲方不執行變更後的內容,乙方有權選擇終止本服務。準貸記卡的所有收費項目及標準,均以乙方最新公告為準。
8. 本協議未盡事宜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人民銀行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章、政策規定及金融業的行業慣例、《中國建設銀行龍卡準貸記卡章程》辦理。甲乙雙方在履行合約時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訴訟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9.本協議經甲方在申請表上簽字認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請併發放卡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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