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所有未期滿支取的定期存款的修訂條款和條件的通知
發佈時間: 2019-02-02
親愛的顧客,
謹此通知,從[2019年2月28日]起,對於未完成其各自定期存款完整任期的所有現有,續約和新存放的定期存款的未期滿支取,將受到以下修訂條款:
定期存款存放或更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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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日期 |
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條款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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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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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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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期滿支取須遵守以下[現有]條款: a)在未完成其各自的完整任期的任何1個月,2個月或3個月的定期存款任期內,不得支付利息;
b)對於任期超過3個月的定期存款,若在前3個月進行未期滿支取,則不得支付利息; c)除上述(a)及(b)項所述情況外,如果已完成和滿足月份的定期存款合約利率,則在其到期日前支取,應付的利率應為一半(1/2)。 |
從2019年2月28日起 |
任何未期滿支取將不獲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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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9年2月28日起 |
從2019年2月28日起 |
任何未期滿支取將不獲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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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英文文本或本通知的任何其他版本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衝突或含糊,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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