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銀行出臺做好地震災區信貸工作十大服務新舉措

中國建設銀行結合地震災區實際,快速研究並出臺針對受到地震災害影響的四川、甘肅、陜西、重慶、雲南等重災省市信貸工作十大服務措施,盡最大努力以實際行動支援受災地區災後重建工作。

一是對受災地區涉及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災後重建的行業信貸,施行非限制性行業執行準入和審批。對災區的食品製造、醫藥、醫院、學校、自來水、燃氣、水利、農業、公路、鐵路、電力生産和供應、通訊設備、建材、教育、醫療等行業,可根據客戶情況,暫按非限制性行業執行準入和審批,不受今年全行信貸結構調整工作有關限制。在貸款發放時,可暫不受全行今年行業限額管理限制。

二是對涉及災後重建計劃的道路運輸、鋼鐵、水泥、房地産、建築,水、熱力、燃氣生産和供應,以及市政公共設施管理等行業的客戶單戶授信總量審批權、授信額度內中長期信貸業務審批權和非額度授信客戶單個固定資産貸款審批權,可在原有許可權的基礎上上調30%,超出分行原許可權的業務可由分行風險總監牽頭組織審批。

三是對受災地區所在一級分行轄內的跨區域集團客戶成員單位,可比照區域內集團客戶授信限額報批程式執行,即受災地區轄內的跨區域集團成員單位如有業務需求,可由一級分行組織申報並審定授信臨時限額,待集團整體授信限額報批條件具備後,將該臨時限額納入集團授信限額管理。在授信額度分割時,應優先滿足受災地區客戶需求。

四是各分行要主動與受災地區客戶聯繫,了解相關受損情況,及早做好損失評估,並協助客戶制定切實可行的重建和恢復生産方案,積極了解客戶信貸需求。

貸款(含貼現)到期後,對受災地區不能正常償還的客戶,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反映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援。對因災情導致借款人違約和還款困難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調整還款計劃。對客戶主動還款的,應及時週到地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

五是對總行已經核準的客戶退出名單、退出計劃,受災地區在執行中確有困難的,各分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六是各分行要加強對平行作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對於恢復重建的貸款項目和客戶授信申請,各分行要優先安排人員,組織專門力量,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七是受災地區客戶的中短期授信業務(期限不超過3年)可暫不執行“先評級、後授信、再單筆申報”的程式,直接按信貸業務授權方案報批單筆業務。

八是對於列入政府災後重建計劃的項目,在財政資金尚未到位之前,可發放短期搭橋貸款,相關的信貸管理和審批比照流動資金貸款有關規定執行。

九是對於災後重建中發生的物資或勞務交易,需要建設銀行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保證金可根據客戶情況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減半收取。

十是各分行對會形成一定損失的信貸資産,要實事求是分析其損失情況,做好相關信貸資産品質管理工作,並將分類結果、應計提減值準備及有關資訊整理後及時如實上報總行,總行將在不良貸款控制、減值損失計提、KPI等計劃完成情況和經濟資本佔用考核時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