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銀行部署震區貸款損失核銷工作 |
新華社、人民網、《新華每日電訊》、《中國證券報》、《金融時報》、《證券時報》、《經濟參考報》、《香港商報》等媒體17日報道。 記者從建設銀行了解到,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抗震救災工作的指示精神和銀監會有關要求,建設銀行認真部署採取有效措施,積極主動做好汶川地震災區貸款損失核銷工作,為地震災區人民重建家園排憂解難。 據建行有關負責人介紹,連日來,建行從總行到災區分支機構不等不靠,加班加點,抓緊核查掌握地震災害造成的貸款損失情況,與當地民政部門、抗震救災指揮中心密切聯繫,獲取相關資訊,確定借款人死亡、失蹤名單,調查掌握借款企業財産損毀程度及地震對企業生産經營和還款能力造成的影響等有關情況,及時準確評估全行貸款損失程度。依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對因汶川地震造成的個人貸款、企業貸款、銀行卡透支損失符合財政部呆賬認定標準的,按照“成熟一批,上報一批”原則,加快核銷進度。 據介紹,建行結合監管要求和災區實際,對地震災區貸款損失的核銷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借款人(或持卡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經當地公安部門、法院、民政部門或抗震救災中心出具確認死亡或失蹤者名單證明材料後,建行有關分支機構按“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核銷條件分別申報;借款人(或持卡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經當地司法部門出具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或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等有權機構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後,建行有關分支機構按“喪失勞動能力”核銷條件申報;借款人貸款所購房屋倒塌、損毀或成為危房無法居住的,借款企業廠房倒塌、機器設備損毀等企業財産損失後不能獲得保險賠償(或保險賠償後不足)的,經當地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或抗震救災指揮中心等權威部門提供房屋損失鑒定證明、企業財産損失鑒定證明等,建行有關分支機構按“自然災害”核銷條件申報;無法取得外部相關部門出具的房屋損失或財産損失清償證明的,由建行有關經辦行多個部門聯合組成調查小組,經實地勘察核實後形成財産損失核查報告。申報核銷時須將調查小組名單、財産損失核查報告及會議紀要作為內部清收證明,以備查考。同時,要求嚴格執行財政部、監管部門及行內核銷有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核銷工作,並擬對核銷工作進行專項檢查。 此外,建行下放了核銷審批許可權,將15萬元以下個人類呆賬貸款項目的核銷審批權授權給四川、甘肅、重慶、陜西、雲南五家重災區一級分行,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要求,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援,以進一步支援災區企業的災後重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