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社部發〔2006〕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
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直接關係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工作,多次提出明確要求。近年來,各地和有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得到加強,但仍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規範、監督不到位等問題,擠佔挪用現象仍有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和制度可持續運作。近日,審計署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發出了審計社會保障資金的通知,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審計署和省級政府的要求,積極配合做好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監督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規。基金是社會保險的生命線,是制度運作的物質基礎。為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會保險審計暫行規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和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嚴格認真地貫徹實施,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制度。近年來,為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監督,各地建立了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在監督委員會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勞動保障部門的行政監督、有關部門的專門監督、企業職工以及新聞媒體等方面的社會監督作用,收到了明顯成效。各地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形成委員會領導下的齊抓共管監督體系和工作機制。
三、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監督包括基金徵繳、支付、投資、預算、決算等環節,要嚴格執行現有各項規定。各地勞動保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工作,切實負起領導責任,加強基金管理監督隊伍的建設,調整充實專職和專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基金監督部門要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敢於堅持原則,善於發現問題,勇於攻克難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繳費單位與個人的申報審核制度,切實加強社會保險稽核工作,依法對繳費基數進行稽核,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嚴格查處各種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四、強化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每人平均不得擠佔挪用。要加強與財政部門的協調,及時掌握社會保險基金的存儲情況,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要切實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及時下撥資金,不得截留。對違反基金管理規定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五、禁止社會保險基金違規投資運營。要嚴格管理社會保險積累基金,除按規定預留必要的支付費用外,全部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在國家做出新的規定之前,一律不得進行其他投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本通知後,要立即與同級財政部門核對財政專戶的有關賬目,如有違規投資運營的資金應抓緊收回,並按規定予以查處。
六、規範企業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資運營。《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社部令20號)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社部令23號)頒布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接收新的企業年金計劃,新建立的企業年金計劃要由具備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管理運營;勞社部令20號、23號頒布前建立的企業年金計劃,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給具備資格的機構管理運營。在過渡期內,合同到期的投資項目,要按勞社部23號令規定執行,不得再投向禁止的領域。
七、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控制度建設。要按照《關於開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內部控制檢查的通知》(勞社部明電〔2006〕5號)要求,搞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審計和內控制度檢查,找出存在的問題,改進管理工作。各地要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並提交檢查報告。在今年檢查的基礎上,加強內部審計與控制制度建設,規範業務流程,強化權力制約和責任追究制度,提高管理水準,有效控制基金管理的風險。
八、加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的力度。部裏將定期組織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全面檢查,並隨時抽查,重點監控,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加強對案件查處的指導和督辦。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有效的工作機制和辦法,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及時化解基金風險。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儘快對此項工作做出專門部署。貫徹落實情況,請於2006年11月30日前書面報部。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部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