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口老齡化壓力巨大
2006年8月25日,國家統計局在結束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後發佈的數據稱,2005年末我國65歲以上的老齡人口達到10045萬人,佔總人口的7.69%,已進入老齡化社會。到2020年左右,我國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將超過10%,到2040年,中國將步入嚴重老齡化時期,平均每5個人中就會有1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另一方面,目前中國家庭的人口結構日趨呈現“倒三角”的形勢,人口老齡化和家庭小型化意味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員會越來越少,而退休人員卻越來越多,這將進一步加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支付壓力。
(二)基本養老空賬運作情況嚴重
20世紀90年代中期,為應對老齡化浪潮,我國的養老制度從現收現付模式向“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轉軌。統籌賬戶完全由企業繳費,個人賬戶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社會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模式,個人賬戶部分實行完全基金模式。改革的政策意圖是非常明確的:以統籌賬戶支付老職工的養老所需,以個人賬戶應對將來老齡化帶來的償付難題。
但是,新養老保險制度運作的結果卻難以令人樂觀,社會統籌部分的繳費部分遠不足以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為了保證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髮放,只能利用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混賬管理的便利,“拆東墻補西墻”,直接挪用在職職工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結果,按照規定標準繳費的職工的個人賬戶雖然賬面上仍顯示擁有一定數量的金額,但實際上都變成了空賬戶,也就是説這部分錢根本就不存在。結果形成了一種在資金流程上與現收現付沒有實質性區別的“空賬運作”體制,即形式上的部分積累、實質上的現收現付制。
資訊顯示,截至2004年,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空賬已高達7400億元,且仍以每年1000多億元的規模繼續擴大。世界銀行關於中國未來養老金收支缺口的一份研究報告也指出,在一定假設條件下,按照目前的制度模式,2001年到2075年間,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收支缺口將高達9.15萬億元。
(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開始改革,企業年金啟動
2005年12月,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為了保證廣大職工老有所養,國家出臺了很多相關政策,在完善社會基本養老制度的基礎上大力發展企業年金。
(四)企業年金制度在發達國家非常普及
世界上第一個正式的企業年金計劃是由美國運通公司在1875年建立的。1935年,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障法》在美國誕生,政府著手建設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歐美各國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體系才得到長足發展。最新統計數據顯示,世界上167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中,有1/3以上國家的企業年金制度覆蓋了約1/3的勞動人口,丹麥、法國、瑞士的年金覆蓋率幾乎達到100%,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國在50%左右。20世紀的最後10年,歐美等發達國家企業年金規模快速增長,美國、瑞士和荷蘭來自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僅為40%,來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計劃的養老收入佔到退休收入的60%以上。1997年,瑞典和荷蘭的企業年金資産甚至超過了這兩個國家當年的國民生産總值,美國的企業年金資産規模僅1990-1998年不到10年時間就增長了1.5倍。截至2003年底,美國企業年金更達到了9.057萬億美元的總規模,高於同期美國共同基金7.414萬億美元的規模,年均增長7.95%。美國1.511億僱員中有42%參加了企業年金計劃,若只考慮20歲至64歲的全職僱員,企業年金計劃覆蓋率達57.1%,而上市公司全職僱員覆蓋率達到75.8%。
相比較而言,我國的企業年金市場尚出於萌芽階段,截至2005年底,企業年金參加職工924萬人。同期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的職工人數為17487萬人,企業年金覆蓋職工人數只佔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的5.28%。
(五)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和變遷歷程
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年33號)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國家倡導、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
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將其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其中規定:“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1995年勞動部為貫徹執行《勞動法》,制訂並下發了《關於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對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決策程式、資金來源、管理辦法、待遇給付、經辦機構、投資運營等,提出了指導性意見,確立了基本的政策框架。
2000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年42號),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為“企業年金”,並提出:“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並實行市場運作和管理。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列支。同時,鼓勵個人開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2004年,勞動部頒發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部20號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23號令)確定了我國企業年金髮展的制度框架。該辦法是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重要法規,對企業年金的治理結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市場服務主體行為等方面都做出了規定。
之後,勞動部又會同其他相關部委,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針對企業年金運營的具體操作管理辦法和規定,包括《關於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作流程》、《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資訊系統規範》、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專家評審規則》、《關於企業年金方案和基本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企業年金基金銀行賬戶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等。2005年8月1日,勞動部通告公佈了第一批認定的37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以後又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規,經過兩年多的實踐,2007年11月19日,勞動部通告公佈了第二批認定的24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