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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58號)

    發佈時間:2011-12-19

    人社部發【201158

    20115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各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

    為促進企業年金市場健康發展,規範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的設立、運作和監督,保護委託人、受益人以及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現就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試點問題通知如下:

    一、計劃設立、變更和終止

    (一)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是指由具有“企業年金基金法人受託機構”資格的受託人設立的、將多個委託人交付的企業年金基金,集中進行受託管理的企業年金計劃。

    (二)受託人申遭送立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應當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4份。

    1.《關於設立XX公司XX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的請示》;

    2,《受託管理合同》、受託人分別與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簽訂的《賬戶管理合同》、  《託管合同》、  《投資管理合同》。在一個集合計劃中,受託人兼任賬戶管理人或者投資管理人的,《賬戶管理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內容可以作為《受託管理合同》的附件;

    3.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投資組合説明書;

    4,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證書複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依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收到符合規定的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備案材料之日起60日內,向受託人出具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確認函,給予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登記號。

    (四)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登記號編制方法為:99+JH+4位數年份+4位序列號。其中,序列號採用連續編排方法。受託財産“託管賬戶名稱為“託管人XX公司XX集合計劃受託財産”,投資資産託管賬戶名稱為“託管人XX公司XX集合計劃投資資産”。其中,“XX公司”為設立集合計劃的受託人的簡稱,叫“XX集合計劃”為集合計劃的名稱。 “XX公司XX集合計劃”名稱應當與集合計劃確認函中的名稱一致。

    (五)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變更:

    1.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名稱變更;

    2.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或者投資管理人變更;

    3,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管理費率變更;

    4.投資組合數量增減;

    5.合同其他主要內容調整。

    (六)受託人對企業年金集合計劃進行變更,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一項第二條的規定,重新履行備案手續。  受託人應當自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變更生效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參加該計劃的各個委託人。

    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變更,原計劃登記號不變。

    (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終止:

    1.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基金財産連續6個月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

    2.加入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的委託人全部退出的;

    3.受託人與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其他各管理機構協商一致決定終止的;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規定決定撤銷的。

    集合計劃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者決定終止函生效之日起終止。

    (八)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終止的,  受託人應當組織清算業年金集合計劃基金財産進行清算。清算費用從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基金財産中扣除。

    清算組由企業代表、職工代表、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由受託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成。

    清算組應當白清算工作完成後3個月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益人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清算報告。

    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終止時基金財産為零的,受託人無需組織清算。

    (九)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終止且清算工作完成後,委託人應當及時選擇加入其他集合計劃或者建立單一計劃。受託人與其他各管理機構應當繼續履行各項管理職責,妥善完成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基金財産移交的相關工作。

    (十)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按照公平對待、控制數量的原則,各法人受託機構都有機會參與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積累經驗,根據市場需求和運作合規情況,適當增加集合計劃的數量。

    二、管理運作

    (一)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可以按照投資組合為單位進行估值,也可以按照整個計劃進行估值。按照整個計劃估值的,受託人須,在受託管理合同中説明將企業年金繳費分配到具體投資組合的原則和辦法。

    賬戶管理應當採用份額計量方式進行賬戶管理,根據企業年金基金單位凈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額記入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二)企業年金集合計劃以投資組合為單位估值的,  受託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為委託人提供選擇、轉換投資組合的權利。委託人每年度轉換投資組合的次數不應超過兩次。

    (三)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各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管理費收取標準,禁止陰陽合同、折扣、折讓或費用返還等違規行為。

    (四)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投資管理費不提取風險準備金。

    (五)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的其他相關費用,包括證券交易費用、資金劃撥費用、待遇支付費用以及證券賬戶、資金賬戶、銀行賬戶的開戶及變更費用等,從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基金財産中扣除。

    (六)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受託財産託管賬戶所産生的銀行利息,按照各投資組合管理資産的比例或者集合計劃合同中約定的方式定期結轉到集合計劃下各投資組合中。

    (七)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增減投資組合數量的,受託人應當協調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做好基金財産在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轉移工作。投資組合在任何時候不得少於三個。

    三、委託人加入和退出

    (一)一個企業年金方案的委託人只能參加一個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或者建立一個企業年金單一計劃。委託人和受託人不得通過補充協議等形式修改經過備案的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合同內容。已建立企業年金單一計劃的委託人申請參加集合計劃的,應當由其受託人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解除單一計劃的備案。在履行備案程式後,委託人再與受託人簽訂集合計劃《受託管理合同》。

    委託人加入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時,應當向受託人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關於XX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備案的復函》原件,並與受託人簽訂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受託管理合同》,自受託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委託人即加入該集合計劃。

    (二)受託人與委託人簽訂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受託管理合同》後,不需再將《受託管理合同》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履行合同備案程式。

    (三)委託人可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加入集合計劃滿3年後選擇退出企業年金集合計劃。

    委託人退出集合計劃時,需提交退出申請。受託人應當根據《受託管理合同》規定,自終止受託管理合同之日起45日內,為委託人辦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産的移交手續。

    委託人應當在終止集合計劃受託管理合同後,再建立企業年金單一計劃或者申請參加新的集合計劃。

    四、資訊披露

    (一)受託人應當自收到集合計劃確認函之日起30日內,;將報備通過的《受託管理合同》、《賬戶管理合同》、《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投資組合説明書》以及集合計劃確認函報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各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報送材料一式2份。

    發生集合計劃變更和終止時,按上述規定報送。

    (二)受託人應當每週向加入集合計劃的委託人公佈一次經託管人審查、確認的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單位凈值或者投資組合單位凈值。

    (三)受託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按照《關於印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訊報告樣表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43號,以下簡稱人社廳發【201143)要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省級或者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上季度加入或者退出該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的委託人明細表。

    (四)受託人應當按照人社廳發C2011343號要求,向委託人提供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按時向受託人提供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五)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人社廳發【201143號要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的管理情況,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五、其他問題處理

    (一)按照《關於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 12)、《關於原有企業年金移交有關問題補充意見的函》  (人社廳發【20089)參加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的企業,應當在1年內加入法人受託機構設立的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或看建立企業年金單一計劃。對於因企業關閉破産、勞動關係變更等原因出現的不再由企業繳費的保留賬戶,在轉入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投資組合統一管理時,法人受託機構可以採取默認或者—令告方式。

    (二)本通知下發前各法人受託機構以集合形式管理的企業年金計劃,應當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1年內終止運作,轉入規範的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或者按委託人要求建立企業年金單一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