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基金又稱單位信託基金,是指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作為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一種基金。
契約型基金是依託信託法或參照信託法理組建的基金,其設立依據是基金契約。基金契約在有信託法的國家(地區)為信託契約,在沒有信託法的國家或 地區則參照信託法的精神。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信託)契約募集投資者資金;基金經理人根據基金(信託)契約進行基金管理活動;基金收益依據基金(信託)契 約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日本、南韓、我國台灣的證券投資信託,英國與我國香港的單位信託都是契約型基金。我國大陸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採取的是契約型基金形式。
契約型投資基金又可分為兩種類型:1、單位型投資基金;2、基金型投資基金。後者的規模和期限以及籌資和投資活動均沒有固定限制和按單位獨立區分。代理機構根據所投資有價證券價值計算出每一份受益憑證的凈值,再加上管理費、手續費等費用,及時公告受益憑證的買價和賣價,投資者可依其買賣價格,買 賣手中的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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