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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

    發佈時間:2009-10-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在開展2009年度總局部分定點聯繫企業稅收自查工作過程中,我司接到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反映相關稅收政策適用問題,現依照有關法規,統一答覆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

    (一)保障成品油市場供應財政扶持政策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為保障成品油市場供應,國家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進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進行財政補貼。進口成品油企業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華東銷售分公司、華南銷售分公司、東北銷售分公司、西北銷售分公司。各地稅務機關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重點復核上述補貼是否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和補貼資金使用情況。不符合條件的補貼收入應作為當期收入徵稅;符合條件的不徵稅收入,其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産,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石油開採企業油氣田二次開發支出的資本化問題。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準則《石油天然氣開採》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購建提高采收率系統發生的支出(即油氣田二次開發),應作為油氣田開發成本。

    (三)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衝減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第一條規定已失效。請各地稅務機關在本階段復核中作為重點復核的政策要點,要求金融機構對2008年度該問題進行納稅調整。

    (四)企業職工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1.200811日(不含)以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305號)規定,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均屬於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計稅工資或工效掛鉤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2.200811日(含)以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應作為職工交通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扣除。

    (五)利用長期借款對外投資,利息資本化問題;用以後年度的借款償還以前年度的投資款,以後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資本化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七條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髮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用以後年度的借款償還以前年度的投資款,以後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規定也應資本化。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企業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業務,支付給境外保險的分保保費收入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條、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和第十九條規定,以及相關國家的稅收協定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境外保險企業,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業務,取得保費收入,應扣繳預提所得稅。

    (七)金融機構貸款轉為股權,計提壞帳準備金稅前扣除的問題。

    對於金融機構發放給公司的貸款,因企業到期未能還本形成的呆滯貸款,經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批復,將貸款轉為該公司的股權,因未構成實質性的呆帳,對金融機構已提取的壞帳準備金應衝回不得稅前扣除。

    (八)企業為職工購買人身意外險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九條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如為從事高危工種職工投保的工傷保險、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九)2008年工資稅前扣除方式改變的前後稅收銜接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工資薪金按實際發放為原則。如果企業將2007年度計提並已進行稅前扣除的工資,在2008年度實際發放時再次進行稅前扣除,應進行納稅調整。請各地稅務機關在本階段復核中作為重點復核的政策要點,督促企業進行自查調整。

    (十)企業向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的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向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不得稅前扣除。退休人員取得的上述補助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十一)保險企業對無保險行銷證行銷員發放佣金稅前扣除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對於200811日前可以稅前扣除。對於200811日以後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對無保險行銷證行銷員發放佣金不得稅前扣除。

    (十二)金融企業向職工提供優惠利率貸款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金融企業給職工的優惠利率貸款,應按金融企業當月市場同類貸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

    (十三)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屬於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按規定比例稅前扣除。

    (十四)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應以雙方的租用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或複印件、經雙方確認的用水、電量分割單等憑證,據實進行稅前扣除。

    (十五)企業因解除勞動關係向職工支付的經濟補償、生活補助等支出,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徵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22號)第三條規定,按勞動部關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十六)本次企業自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若有多繳所得稅的暫不辦理退稅,抵減以後年度應納稅額。

    二、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採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行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併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四)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應按企業統一計提年金時所用的具體標準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年金,扣繳個人所得稅。

    (五)公司向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支付一次性補償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規定,應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

    (六)企業為職工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委託保險公司單獨建賬,集中管理,未建立個人賬戶,應按企業統一計提時所用的具體標準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補充醫療保險,全額併入當月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

    (七)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個人實物的,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沒有明細贈送記錄,無法按人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按合理比例統一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增值稅

    (一)熱電企業向房地産商收取的“熱源建設費”的增值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八條、規定,熱電企業向房地産商收取的“熱源建設費”應作為價外費用徵收增值稅。對屬於居民供熱免稅的,應作為免稅收入參與計算進項轉出。

    (二)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的業務,屬於金融保險企業提供金融保險勞務的同時贈送實物的行為,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不徵收增值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其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是金融保險企業無償贈與他人實物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不徵收營業稅。

    四、消費稅

    部分成品油生産企業在2008年底突擊開票,逃避成品油消費稅。各地稅務機關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成品油銷售稅收監管的緊急通知》(財稅[2008]164號)規定,重點復核成品油生産企業2008年底銷售收入異常增長的問題,加強對成品油生産企業的稅收監管,一旦發現成品油生産企業的非正常銷售成品油方式規避稅收行為,稅務機關應依法核定其應稅數量,補徵稅款。

    五、營業稅

    (一)金融企業給職工的優惠利率貸款的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金融企業給職工的優惠利率貸款,應按金融企業當月市場同類貸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二)保險企業的債權投資計劃取得的利息收入的營業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五條規定,保險企業將資金有償貸予他人使用並收取固定利息的行為,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六、印花稅

    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産公允價值變動而增加資本公積的印花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産公允價值變動而增加的資本公積,應按規定按年計算,對增加的部份按規定補貼花。

    二○○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