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商業承兌匯票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市場化約束機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權益,現就商業承兌匯票資訊披露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承兌人應當於承兌完成日次1個工作日內披露每張票據的承兌相關資訊,包括出票日期、承兌日期、票據號碼、出票人名稱、承兌人名稱、承兌人社會信用代碼、票面金額、票據到期日等。
二、承兌人應當於每月前10日內披露承兌信用資訊,包括累計承兌發生額、承兌餘額、累計逾期發生額、逾期餘額等。
三、承兌人對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企業簽收商業承兌匯票前,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票據資訊披露平臺(以下簡稱票據資訊披露平臺)查詢票據承兌資訊,加強風險識別與防範。
五、金融機構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質押、保證等業務前,應當通過票據資訊披露平臺查詢票據承兌資訊,票據承兌資訊不存在或者票面記載事項與承兌人披露的資訊不一致的,金融機構不得辦理票據貼現、質押、保證等業務。
六、承兌人披露資訊及時、準確、承兌的票據無逾期記錄的,金融機構可以優先為承兌人辦理銀行承兌業務,優先為承兌人承兌的票據辦理貼現業務。承兌人披露資訊存在延遲、虛假或者承兌的票據持續逾期的,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為承兌人辦理銀行承兌業務,審慎為承兌人承兌的票據辦理貼現、質押、保證等業務。
七、承兌人可以通過票據資訊披露平臺披露其他信用資訊。承兌人在債券市場發生違約的,可以通過票據資訊披露平臺披露債券違約情況。
八、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協助承兌人及時、高效披露相關資訊,並加強監測,對承兌人披露資訊延遲、承兌的票據持續逾期以及披露的資訊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記載資訊不一致等情況進行提示。企業、金融機構發現偽假商業承兌匯票或者冒名承兌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告知票據市場基礎設施。
九、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根據本公告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要求,制定商業承兌匯票資訊披露操作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施行,並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商業承兌匯票資訊披露情況。
十、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資訊披露參照本公告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