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龍卡準貸記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銀行卡業務的發展,向持卡人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龍卡準貸記卡是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簡稱“發卡銀行”)龍卡産品之一,是發卡銀行向社會公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存取現金、轉賬結算、小額消費信貸等功能的支付結算工具。
第三條 準貸記卡按卡片介質分為磁條卡和IC卡。磁條卡按所屬銀行卡組織不同分為銀聯卡、VISA卡和MasterCard卡。銀聯卡,VISA卡和MasterCard卡有效期為五年。按發卡對象不同,分為個人卡和單位卡。按持卡人信用狀況不同,分為普通卡和金卡等。按卡片是否影印持卡人照片,分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四條 發卡銀行、龍卡準貸記卡持卡人應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領
第五條 申請人申領龍卡準貸記卡須填寫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與發卡銀行簽訂領用協議。申請人應對申請表填寫內容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償還能力的自然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發卡銀行認為須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申領個人卡主卡,還可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必須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許可)申領附屬卡,每張主卡最多可申請3張附屬卡
第七條 具有一定規模、信譽良好的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相關材料申領單位卡。單位卡可申領若干張主卡,每張主卡最多可申領9張附屬卡,每張卡片的持卡人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書面指定。單位卡必須先存後用,不具備消費信貸功能。
第八條 發卡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資信情況審批發卡,在認為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發卡銀行應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 使 用
第九條 龍卡準貸記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則,因此而導致的經濟責任及産生的風險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條 持卡人憑龍卡準貸記卡可在特約商戶結算消費款,在ATM等自助設備及發卡銀行網點存取現金、轉賬結算,以及享受發卡銀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單位卡不能存取現金,賬戶內資金結算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專用存款賬戶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持卡人憑龍卡準貸記卡在特約商戶結算購物消費款項時,按預先與發卡銀行的約定輸入或無須輸入密碼;在銀行網點及ATM等自助設備支取現金、轉賬支付時須輸入個人密碼。若通過手工辦理,須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彩照卡除外)。交易成功後,應在相關單據上簽署與卡片背面相同的簽名。
第十二條 憑密碼進行的交易,相應産生的電子資訊記錄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基於持卡人簽字形成的交易憑證和/或通過金融IC晶片等電子數據而辦理的電子現金消費交易所産生的資訊記錄均屬於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
第十三條 準貸記卡IC卡內的電子現金賬戶僅支援人民幣結算。電子現金賬戶非實名、不驗密、不挂失、不計息,僅用於持卡人小額消費,餘額上限遵循監管機構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持卡人在銀行網點大額取現,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在境內ATM每卡每日累計取現金額按照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在境外交易按照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龍卡準貸記卡賬戶內的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計結息辦法及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個人存款的相關規定計付利息,並依法代扣代繳利息稅。電子現金賬戶不計付利息。
第十六條 龍卡準貸記卡可連線或脫機使用。如因正常受理、結算等原因發生賬戶欠款,持卡人應儘快還清欠款,發卡銀行將自銀行記賬日起按中國建設銀行有關透支的利率規定計收利息。
第十七條 持卡人須在首筆透支發生60(含)天內償還全部透支本息。發生首筆透支超過60天未全額歸還透支本息的,發卡銀行有權自第61天起止付其卡片,並對持卡人及其保證人追索或扣減持卡人保證金、依法處理質物。
第十八條 持卡人如對賬務變動情況有疑義,應自交易日起90(含)天內向發卡銀行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超過90天的,須交納相應的賬務查詢處理費;超過180天的,發卡銀行應受理持卡人查詢,但不再進行更正處理。
第十九條 持卡人因準貸記IC卡卡片到期、毀損、磁條消磁或晶片不可讀等原因需要換領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銀行指定營業網點辦理換卡手續,卡片毀損、磁條消磁或晶片不可讀換領新卡須收取換卡手續費。簽約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和手機銀行的準貸記卡在卡片毀損、磁條消磁或晶片不可讀等原因換領新卡期間可以在上述渠道使用卡內資金。
當準貸記IC卡晶片未損壞時,持卡人交回卡片換領新卡;當準貸記IC卡晶片已損壞時,持卡人交回卡片換領新卡,其原卡片電子現金賬戶資金30天后轉入主賬戶中,在此期間已換領的新卡片不允許銷戶。
第二十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龍卡準貸記卡卡片,如卡片遺失或被盜,應立即向發卡銀行辦理電話挂失、網上銀行挂失或書面挂失。挂失生效時間以發卡銀行辦妥挂失手續的時間為準。持卡人須承擔未及時挂失造成的債務和損失。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與商戶或其他第三方之間發生的任何交易糾紛,均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持卡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向發卡銀行償還所欠款項。
第二十二條 龍卡準貸記IC卡卡片有效期為5年。卡片過期後,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準貸記卡可以在櫃面使用卡內資金,不允許代辦;簽約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和手機銀行的準貸記卡在上述渠道可以繼續使用卡內資金;準貸記卡過期後不允許透支使用。龍卡準貸記卡卡片到期,其賬戶下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有效,持卡人應辦理換卡手續。
第二十三條 持卡人在龍卡準貸記卡卡片有效期內或到期後不再使用卡片的,應向發卡銀行提出書面銷戶申請,發卡銀行在確認持卡人無未償款項後為其辦理銷戶手續。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內銷戶的,應在提出書面銷戶申請45天后,到發卡銀行辦理銷戶手續;卡片過期、銀行主動止付、挂失等超過45天的可立即辦理銷戶。單位卡銷戶時,賬戶內剩餘的資金轉回其單位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換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登出附屬卡、持卡單位登出某張單位卡、持卡人銷戶時,應將相應龍卡準貸記卡卡片交回發卡銀行。對未交回發卡銀行的,持卡人應將卡片剪角銷毀處理;否則,由此而導致的經濟責任及産生的風險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四章 發卡銀行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發卡銀行的權利
一、發卡銀行有權使用、處理、留存申請人和持卡人的個人資料,有權向有關方面查詢並審查申請人的資信情況,有權向徵信機構提供持卡人的資信情況。
二、對持卡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歸還透支款項的,發卡銀行有權依法催收並對其龍卡準貸記卡止付,有權將持卡人在發卡銀行開立的其他賬戶的存款以及其他抵(質)押財産用來清償。
三、對違反章程、領用協議等規定或利用龍卡準貸記卡從事非法活動的持卡人,發卡銀行有權終止其用卡權利,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四、發卡銀行有權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費用,收費項目及標準在領用協議中與持卡人另行約定。
五、發卡銀行有權對龍卡準貸記卡長期不動賬戶進行清理。
六、發卡銀行有權依照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的指令,查詢、凍結持卡人的龍卡準貸記卡賬戶,扣劃賬戶內資金。
第二十六條 發卡銀行的義務
一、發卡銀行應設立24小時客戶服務電話,向持卡人提供業務諮詢、賬戶查詢、投訴受理及挂失辦理等服務。
二、對當月龍卡準貸記卡賬戶變動的持卡人,發卡銀行應在次月以寄發對帳單等方式將其賬務情況告知持卡人,已與持卡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持卡人在規定時間內對賬務變動情況提出疑義時,發卡銀行應提供查詢等服務。
四、發卡銀行應對申請人或持卡人的資料保密,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發卡銀行與申請人或持卡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持卡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持卡人的權利
一、持卡人有權享有發卡銀行承諾的各項服務,監督其服務品質,並對不符品質的服務進行投訴。
二、持卡人有權知悉龍卡準貸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有關計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權通過對帳單或電話銀行等方式了解其賬務變動情況。
四、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對不符賬務向發卡銀行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
五、準貸記卡個人卡賬戶內資金(包括附屬卡持卡人存入的資金)歸屬主卡持卡人所有。
第二十八條 持卡人的義務
一、持卡人應遵守發卡銀行的章程及領用協議的規定。
二、個人卡主卡持卡人應承擔其龍卡準貸記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責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附屬卡持卡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持卡單位應承擔其龍卡準貸記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責任。
三、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密碼;妥善保管交易憑證,以防卡片資料被他人盜取;注意查收對帳單,如未按時收到對帳單,應及時向發卡銀行查詢,不得以未收到對帳單為由拒絕向發卡銀行償還欠款。
四、如持卡人個人資料、聯繫地址、通訊方式或指定的對帳單寄送地址等發生變動,應在變動後立即以書面或發卡銀行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發卡銀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中國建設銀行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對本章程進行的修改,一經公佈即為有效,修改後的條款對所有當事人具有同等約束力。中國建設銀行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業務需要對本章程內容進行調整,並正式對外公告一定時期後執行並適用於本章程。持卡人有權在中國建設銀行公告期間選擇是否繼續使用龍卡準貸記卡及相關服務,如果持卡人不願接受中國建設銀行公告內容的,應在中國建設銀行公告施行前向中國建設銀行申請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如果持卡人未申請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視為持卡人同意相關調整,變更後的內容對持卡人産生法律約束力,若持卡人不執行變更後的內容,中國建設銀行有權選擇終止本服務。龍卡準貸記卡的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內容,均以中國建設銀行最新公告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中國建設銀行龍卡章程》同時廢止。
特別提示:如客戶對建設銀行産品或服務有任何疑問、意見或建議,可通過撥打建設銀行95533客戶服務與投訴熱線諮詢與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