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證券業務客戶服務章程(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建設銀行證券業務系統證券業務的客戶服務工作,向客戶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服務,依據《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櫃檯記帳式國債交易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開放式基金交易規則》、《中國建設銀行證券業務系統業務規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建設銀行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指證券業務客戶(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服務是指中國建設銀行依託本行證券業務系統,為客戶提供開放式基金、記帳式債券等證券的開戶、交易、權益分配、資金轉帳等證券業務服務。
第三條 中國建設銀行證券業務服務網路和渠道包括全行範圍內開辦證券業務的營業網點及逐步開通的電話銀行、網上銀行、CALL CENTER等。
第四條 建設銀行與客戶應共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第五條 客戶應充分認識到買賣開放式基金、記帳式債券等證券的風險。建設銀行受理客戶委託,代理客戶買賣證券,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第六條 建設銀行對客戶委託事項及賬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七條 客戶在建設銀行辦理證券相關業務前須仔細閱讀本章程。客戶在建設銀行開戶或開始辦理相關業務,即視為同意並遵守本章程的有關條款。
第八條 證券業務系統:中國建設銀行設立的集中辦理開放式基金、記帳式債券等證券的發售、註冊登記、存管、交易、結算、資金轉帳等業務的綜合業務系統。
第九條 證券卡:證券業務系統的交易工具為專用磁條式磁卡,稱龍卡證券卡。客戶開戶後憑證券卡可在開戶網點所在一級分行轄內開辦證券業務的營業網點(機構客戶須到證券賬戶開戶網點)及逐步開通的電話銀行、網上銀行、CALL CENTER上辦理證券交易、查詢、密碼修改等相關業務。
第十條 證券賬戶:建設銀行為客戶以實名設立的,用於準確記載客戶所持有的證券種類、名稱、數量及相應權益和變動情況的賬戶。證券賬戶包括建設銀行證券賬戶、建設銀行基金賬戶、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債券二級託管賬戶、華夏基金賬戶、代理其他註冊登記機構開設的證券賬戶。
(一)建行基金賬戶:用於核算由建設銀行代理註冊登記的客戶基金賬戶。
(二)建行證券賬戶:用於核算建設銀行組織發行,由建設銀行代理註冊登記的客戶證券賬戶。
(三)中央結算公司債券二級託管賬戶:用於核算由中央結算公司統一組織發行並辦理一級託管的客戶債券賬戶。
(四)其他登記機構賬戶:用於核算客戶辦理由其他登記機構註冊登記,只在建行證券業務系統交易或二級託管的賬戶。
第十一條 證券資金賬戶:建設銀行為客戶以實名設立的,用於準確記載客戶資金變動情況的賬戶。
第十二條 開戶:客戶在建設銀行證券業務系統開立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
第十三條 銷戶:客戶證券資金賬戶和全部證券賬戶的取消。
第十四條 人工轉帳:客戶在指定的本人名下建設銀行轉帳簽約存款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之間辦理轉帳業務。
第十五條 單向自動轉帳:客戶在辦理證券委託時,當證券資金賬戶餘額不足時,建設銀行證券業務系統將客戶證券資金賬戶不足部分款項自動從對應的客戶本人名下轉帳簽約存款賬戶劃轉到客戶證券資金賬戶。
第十六條 記賬式債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商業銀行櫃檯發售和交易的,以記賬方式登記債權的政府債券、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商業銀行金融債券等。
第十七條 非交易業務:對客戶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查詢、凍結、扣劃、非交易過戶、交易遷入遷出、轉託管等。
第十八條 紅利再投資:對於開放式基金,客戶將分紅現金轉化為同一隻基金的基金單位。
第十九條 遷出遷入:客戶在建設銀行系統內不同一級分行之間進行委託渠道的變更。
第二十條 債券轉託管:在建設銀行證券業務系統開立中央結算公司債券二級託管賬戶的客戶在不同託管機構(包括其他二級託管銀行和中央結算公司一、二級託管賬戶)之間辦理轉出轉入手續。
第二十一條 基金轉託管:客戶將持有的基金在同一基金託管賬戶不同銷售機構之間辦理基金單位的轉出轉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 客戶必須以實名申請開立賬戶並填寫開戶申請書。申請開戶時,個人客戶須出具本人法定身份證及複印件和客戶本人名下的建設銀行19位儲蓄卡。機構客戶須出具有傚法人證明文件(法人營業執照及正本複印件、企業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證明書、授權委託書等)和被授權人法定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三條 客戶申請開戶所提供的有效證件等資料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因資料不符、不實所帶來的一切後果均由客戶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 客戶申請經建設銀行審查合格後,建設銀行可以為其辦理證券卡並開立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
第二十五條 在建設銀行證券業務系統內,針對各註冊登記機構,每個客戶只能開立唯一的建設銀行證券賬戶、建設銀行基金賬戶、中央國債結算公司債券二級託管賬戶和其他證券類賬戶,且僅限客戶本人(機構)使用。
第二十六條 在開立證券賬戶時,客戶需要與建設銀行約定證券資金賬戶和在同一分行轄內網點開立的存款賬戶之間的轉帳。
第二十七條 轉帳分為人工轉帳與單向自動轉帳,客戶可以任選其一。客戶需將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回到其對應簽約存款賬戶時,需要客戶自行辦理。
第二十八條 客戶開戶時,其簽約存款賬戶內應有不低於規定金額的資金。
第二十九條 客戶開戶時應設置龍卡證券卡密碼。凡使用卡號、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依據卡號、密碼辦理的證券交易所産生的電子資訊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客戶對密碼應負保密責任,並承擔密碼洩露所導致的一切經濟及法律後果。
第三十條 客戶開立賬戶,即已委託建設銀行為其管理證券資料,辦理證券委託交易、結算、交割等業務。
第三十一條 客戶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計息方法計付利息。
第三十二條 客戶可通過證券賬戶開戶網點所在一級分行轄內開辦證券業務的網點(機構客戶須到開立證券賬戶的網點)及逐步開通的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交易渠道辦理證券的委託交易、成交確認、查詢、撤單等業務。
第三十三條 客戶認購某種證券的數量及持有比例、單筆認購量及認購次數須遵照所認購證券的有關招募説明書及發行公告中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某種證券交易的確定原則按此證券的招募説明書等發行文件辦理。
第三十五條 客戶證券交易方式為現貨交易,不能買空、賣空證券。
第三十六條 建設銀行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客戶須提供證券的買賣數量、買賣價格(開放式基金、記帳式債券除外)及買賣方向,建設銀行不接受全權委託。
第三十七條 證券買賣成交後,客戶可在規定日期內到網點憑“證券買入(賣出)委託單”辦理交割手續,列印“證券清算交割單”。過期視同客戶自動認可交易結果,客戶如有需要可到網點列印歷史成交明細清單。
第三十八條 證券的認購委託不能撤單。其他已提交但尚未成交的申報客戶可以申請撤銷該筆委託。客戶在委託提交後申請撤單,應提供法定證件、證券卡、證券買(賣)委託單客戶聯,並填寫“證券買賣(基金申購/贖回)委託撤銷單”。客戶也可通過逐步開通的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系統辦理撤單。
第三十九條 證券權益分配指客戶通過建設銀行證券業務系統所投資證券的派息、兌付、分紅等。
第四十條 建設銀行收到有關證券權益分配及債券兌付的資訊後,將及時通過網點向客戶發佈。
第四十一條 權益登記日登記的債權為債券派息的依據。債券兌付、派息資金由建設銀行直接記入客戶證券資金賬戶。
第四十二條 截止過戶日為債券兌付時最終的權益登記日,該日的權益登記為債券到期兌付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基金紅利分配比照債券的派息和兌付程式辦理。
第四十四條 客戶證券卡因損壞、變形、磁條資訊消失等原因需要更換時,客戶需持證券卡、法定證件辦理申請換卡手續。個人客戶可以到證券賬戶開戶網點所在一級分行轄內辦理證券業務的營業網點辦理,機構客戶需到證券賬戶開戶營業網點辦理。
第四十五條 客戶提出換卡申請後,按當地建行規定日期可到申請換卡網點領取新卡。換卡期間客戶仍可通過逐步開通的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辦理交易。
第四十六條 證券卡挂失、解除挂失、挂失補發原則上由客戶本人辦理,並出具有效證件;密碼挂失、挂失改密業務須由客戶本人(機構客戶須由授權人)親自辦理,並出具有效證件。
第四十七條 客戶遺失證券卡、遺忘密碼,可到開戶網點所在一級分行轄內開辦證券業務的網點辦理口頭挂失手續。
第四十八條 客戶辦理口頭挂失後,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到網點辦理正式挂失手續。機構客戶須到證券賬戶的原開戶網點辦理正式挂失手續;若逾期,賬戶止付自行失效。
第四十九條 客戶辦理正式挂失後,在三個工作日後方能辦理證券卡的挂失補發手續。
第五十條 證券卡密碼遺忘,客戶可憑有效證件及證券卡向發卡網點(機構客戶須向證券賬戶開戶網點)書面申請密碼挂失,在一個工作日後可辦理挂失改密。客戶辦理口挂、卡挂失後,可以辦理解除挂失。
第五十一條 客戶辦理證券賬戶銷戶時,應確保其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內無餘額、無權益、無挂失、無凍結,無未完成的交易委託等。
第五十二條 個人客戶可到開戶網點所在一級分行轄內開辦證券業務的網點辦理銷戶手續,並提交證券卡和法定身份證件;機構客戶應到證券賬戶開戶網點辦理銷戶手續,並提交證券卡和有效證件。
第五十三條 個人客戶的姓名、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等相關資料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到開戶網點所在一級分行轄內開辦證券業務的網點辦理資料變更;機構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機構證件及號碼、被授權人等相關資料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到原開戶網點辦理資料變更。
第五十四條 建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證券委託渠道建設銀行系統內不同分行之間的遷出遷入業務。遷出遷入須由客戶本人辦理,系統內不辦理客戶證券賬戶的部分遷出遷入。
第五十五條 建設銀行為客戶提供證券委託轉託管業務,轉託管手續必須客戶本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 客戶在建設銀行辦理證券相關業務須按有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五十七條 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客戶損失,建設銀行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八條 客戶應對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給建設銀行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銀行有關規定的調整進行修改。
第六十條 本章程修改,一經公佈即為生效,無需另行通知。修改後的條款對客戶有同等約束力。如發生爭議,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由中國建設銀行修改和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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