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保管箱業務租約
甲方:中國建設銀行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乙方(個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託人: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地 址:
郵遞區號: 聯繫電話:
委託扣款賬號:
根據乙方向甲方租用保管箱用於存放物品業務需要和申請,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此項服務,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並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乙方承租甲方所擁有的編號為 的保管箱,規格為: mm× mm× mm。租期為 (年/月/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乙方已一次交足租金 元人民幣,保證金 元人民幣。乙方已收到甲方密封鑰匙 把或資訊磁卡 張,卡號為 。保證金不計付利息,且凡本租約項下乙方拖欠的任何款項,甲方均可從保證金中扣除。
第三條 如乙方為個人租用保管箱,可指定一人作為其授權代理人使用保管箱,授權有效期內,被授權人享有乙方授權的權利。授權時,乙方和被授權人必須同時到甲方辦理授權事宜,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使用本協議規定的保管箱,視同乙方使用,被授權人行為後果均由乙方承擔。變更授權的,應及時到甲方辦理相關變更授權手續。
第四條 乙方在不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情況下享有自主存入或取出物件的權利。乙方開箱存取完物品後應確認保管箱鎖固後方能離開,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妥善保管密碼,由於乙方洩露密碼而導致他人開箱成功的,責任由乙方自負。
第五條 租期內,保管箱客戶鑰匙兩把或磁卡全部交乙方保管和持用。乙方不得自行複製鑰匙和磁卡,否則甲方予以沒收並銷毀。
第六條 乙方租箱時可選定是否需要甲方提供到期續租、退租提示服務。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到期續租、退租提示服務,並約定通知方式的,甲方有義務按約定方式通知提示乙方。
是(否)需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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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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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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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乙方于租期屆滿時願意續租,應在租期屆滿後5日內到甲方營業場所辦理續租手續,繳納租金。續租手續辦理完畢後,本租約自動展期至新繳租金所對應的租期屆滿日,雙方間權利義務仍按本租約執行。續租時,如遇租金、保證金調整,將執行調整後的價格。
第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後,按乙方要求辦理變更手續;接到通知前,仍執行原約定。
(一)變更姓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二)乙方為法人,變更組織名稱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九條 乙方不得在保管箱記憶體放液體、罐裝氣體、異味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品、槍支、易燃易爆品、彈藥及其他易腐蝕品等有可能有損於自身租用箱體及周圍箱體記憶體放物品等違禁或危險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進行窩藏贓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如乙方違反本規定,由此導致的甲方及第三方的經濟損失和一切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租期內,如甲方調整租金或保證金標準,本協議規定租金、保證金價格不變。乙方在租期內終止租約的,如租用人履約時間不足一半,返還50%的租金;若租用人履約時間過半的,將按實際天數收取租金,剩餘部分退還租用人。在乙方所租用保管箱箱體完好無損且未拖欠任何費用情況下,甲方退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 甲方在營業時間內向乙方提供服務,但有下列情況時除外:
1、所租保管箱被公檢法等權力機關採取了查封、扣押等強制性措施的;
2、乙方未按期交納租金等費用的;
3、要件不齊等不符合甲方規定的開箱條件的。
第十二條 為保障甲、乙雙方及其他客戶的利益,在發生緊急情況或進入保管箱庫房開箱的人數眾多以及甲方檢驗、修理保管箱及庫房設備時,甲方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乙方應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乙方如遺失鑰匙、磁卡,指紋破損或遺忘密碼,必須由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件立即向甲方辦理挂失手續。挂失後被冒領發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挂失前發生損失的,由乙方承擔。挂失期間,保管箱暫停使用。自挂失之日起,7天后,乙方方可申請更換密碼、補發磁卡、指紋重置或鑿箱、換鎖手續,並交納相應費用。如遺失一把鑰匙,需將另一把鑰匙交回。
第十四條 租箱期滿,乙方應及時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退租時,在結清費用、清除箱內物品、交還保管箱全部客戶鑰匙後,辦理退租手續,可憑保證金收據或本租約(原件)取回保證金。若有箱體損壞、鑰匙丟失,甲方按公示賠償標準從保證金中扣收,如果逾期辦理退租,應補交逾期租金並按逾期租金的5%繳納滯納金,從保證金中扣收,以上不足部分甲方有追索權。
第十五條 租約到期,甲方已按約定方式進行通知,乙方仍未辦理續租、退租手續,滿12個月的,甲方有權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鑿箱。所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負擔。因鑿箱損壞存物,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箱內物品由銀行登記、開列清單後另行保存;公證鑿箱後滿12個月乙方仍未提取的,甲方有權處置所存物品,所得價款優先償付乙方應交費用,如有不足仍由乙方負擔,甲方有權追償。若上述所得在償付應繳費用後尚有餘款,由甲方暫行保管,乙方可憑有效證明文件申請發還。
第十六條 甲方對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有安全、防護及修繕之義務。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甲方須以書面方式提前20日通知乙方,並協商解決後續事宜。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對發生的物品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
(一)乙方所存放物品因自身變質、毀損或消失的;
(二)因天災、戰爭、內亂、暴動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損失的。
第十八條 保管箱不能擅自轉租、分租,保管箱租賃權不能作為質權標的,如違約,應按租金的雙倍支付違約金。
第十九條 甲方將按有關法律規定為乙方保守秘密。除依國家法律法規或依據國家司法、執法機關判決、裁定或法令提供司法協助外,甲方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查詢或查封保管箱之協助。
第二十、如因甲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乙方置放物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且能舉證證明其置放物品之內容及價值後,由甲方按乙方遭受的實際損害負經濟賠償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如遇乙方喪失部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其法定監護人或家屬欲開箱時,應憑經縣級以上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或法院裁定書、繼承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審核同意後,並需該箱物品所有法定監護人或繼承人到場(委派部分人員辦理的,應出具公證後全體人員授權文件)後,方可開箱、查看、登記、簽字認定。保管箱退租結清後,可以辦理退箱或協議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管箱因司法協助已採取強制開啟措施的,對於與案件無關物品的保管,如果乙方在場的,乙方有權決定繼續履約或自行處理,也可以再與甲方另行簽訂租賃保管箱租約,重租保管箱存放物品;如果乙方不到場無法聯繫的,可由甲方暫時保管或提存,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或調解未能解決,則甲、乙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本租約一式兩份,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租約經甲、乙雙方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為自然人的(簽字或名章):
年 月 日
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名章或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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